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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德國的歷史進程:德國民法典的價值和地位是什麽?

1.立法背景:法國民法典是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和啟蒙運動相結合的產物。它的出現是因為法國新興資產階級希望通過成文法鞏固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成果,為資本主義的發展奠定法律基礎。它的制定處於個人主義民法階段和資本主義上升時期,滿足了當時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的需要。《德國民法典》寫於20世紀初,是德意誌帝國統壹,羅馬法與日耳曼法融合的產物。它處於自由主義向壟斷的過渡時期,是在勇克貴族和資產階級妥協的基礎上精心設計的。社會利益在《德國民法典》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而絕對的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則被削弱了。2.體例安排:法國民法典以“法律階梯”為基礎,分為卷、系列、章、節、條、款、項。在體例上,它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分為三卷* * * 2283條,內容包括人、財產和所有權的各種變化,以及財產的各種取得方式。《德國民法典》以理論集為基礎,分為總則、章、節、條、款、項五個部分,體例分為總則、債關系法、財產權、親屬法、繼承法五個部分,共2385條。三。內容:1。總則:法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總則,而是以序言作為總則部分。其內容主要是關於法律的頒布、效力和適用,共分六條。《德國民法典》最早編纂了民法總則,共分七章227條,第壹部分是總則,第二部分是物權,第三部分是債法概論,第四部分是合同,第五部分是侵權行為,第六部分是親屬,第七部分是繼承。2.物權:《法國民法典》沒有區分物權和債權,沒有獨立的物權體系。其關於債權和物權的規定是混在壹起的。其主要特點是:壹是以個人為本位,確立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原則。第二,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產權制度。法國物權法不僅確認所有權,還確認其他財產權。《德國民法典》的特點是體系科學,概念準確,將體例分為總則和分則,在分則中將物權作為單獨的部分,與債權明確區分開來。其關於物權的規定有以下特點:壹是物權社會化趨勢增強。也就是說,物權法從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在壹定程度上限制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利,賦予所有權以負擔。第二,從對物的擁有轉移到對物的利用。第三,物權體系與債權體系相互交融。3.債權:《法國民法典》在第三卷“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中將債的法律與繼承法壹起規定,規定債的原因是合同、法律強制、負擔義務和債務人自身的行為(因準合同、侵權行為或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德國民法典》在第二部分規定了債法,嚴格區分了債權和物權。《德國民法典》規定,債的原因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4.客體:法國民法典的客體是全體法國人民,只存在自然人的概念。因為當時資本主義還不夠發達,以個體經營為主,公司還不發達。法人制度出現在《德國民法典》中。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集團的作用和力量越來越強,大公司、大企業越來越成為壟斷資本主義發展的重要工具。為了順應這壹時代潮流,德國民法典開始尊重群體的地位,承認群體的人格。該法正式確立了營利協會作為法人的法律地位,並承認其權利和行為能力。五、具體制度:1。私有制在法國民法典中受到絕對保護。所有權是絕對不受限制地使用、受益和處置事物的權利,唯壹的限制是不允許法律禁止的使用;《德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在許多方面對所有權進行了限制,並增強了社會化趨勢和社會利益的重要性。2.法國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私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上升為法律;德國民法典規定,合同必須服從法律。3.法國民法典規定,只要當事人主觀上沒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即使客觀上已經對他人造成了損害,也不必承擔責任;在《德國民法典》中,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並存。4.《法國民法典》除少數“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規定外,彈性條款較少,司法機關在執行法典時有自由裁量權的空間;《德國民法典》中的彈性條款和參考條款運用廣泛,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對案件做出彈性判斷,以維護壟斷資產的利益和需要。六個。語言:法國民法典通俗易懂,形成簡潔的法律風格;《德國民法典》的編排具有結構嚴謹、邏輯清晰、首尾壹致、避免重復的優點。由於過分追求結構形式的科學性,現實生活中規範的互聯互通往往被忽視。結構是在代碼的不同部分中規定的壹些相關問題的規則,術語用抽象、概念化和技術術語來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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