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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法規

壹.關於土地的重要法律和政府決議

-土地支付法(編號1991年10月11日,1738-1);

-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確定標準地價措施的決議(1997年3月15日第319號);

-《聯邦不動產權利和交易州登記法》(第1997號21號,第122-ф3號);

-聯邦政府關於國家地籍評估的決議(1999年8月25日第945號);

-聯邦政府關於批準國家地籍評估規則的決議(2000年4月8日,第316號);

-《國家地籍法》(第28-ф3,65438號+2000年10月2日);

-土地整理法(2006年6月1日第78-ф3號);

-《俄羅斯聯邦土地國有分割法》(2001年7月17號101-ф3);

-俄羅斯聯邦土地法(2001 10年10月25日,第136-ф3號);

-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批準土地整理文件國家鑒定規則的決議(2002年4月4日,第214號);

-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批準土地整理監督條例的決議(2002年4月26日,第273號);

-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批準地方土地整理規則的決議(2002年6月7日,第396號);

-俄羅斯聯邦農業土地流轉法(2002年7月24日第101-ф3號);

-俄羅斯聯邦關於將壹類地塊改造成另壹類地塊的法律(2004年2月21日第172-ф3號)。

二。聯邦土地法

俄羅斯始於上世紀90年代的土地改革,打破了國家對土地所有權的壟斷,使土地成為商品,進入市場。土地所有權可以流轉勢在必行,這需要相應的法律監管和保障。然而,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規範土地關系的主要標準被納入1992至1993的壹系列總統令和政府決議中,這些文件是在執行者和法律部門對峙的情況下發布的。它們包括最寬松的標準,實際上並不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交易。全面聯邦土地所有權法正式出現在《俄羅斯聯邦憲法》中,並在管理土地交易的新民法第17章中得到發展。

從1990到2001,共通過了41項聯邦法律、33項總統指令和近100項政府決議。此外,不同地區還通過了各自的法律法規,使得土地立法呈現出不系統、不均衡、相互矛盾的局面。

俄羅斯從1994開始制定《國家土地法典》,但在隨後的6年中,由於分歧嚴重,壹直未能通過。爭論的焦點是是否允許土地流轉,是否承認土地私有制。經過幾年的激烈競爭,各派不得不達成妥協,即《土地法》首先回答是否允許土地進入市場流通的問題,然後制定專門的土地法規,解決土地私有制的壹系列問題,總結近年來的經驗,爭取壹個積極的結果:符合農民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

最後,2001,10年10月25日頒布了《俄羅斯聯邦土地法典》(見附件四)。

《土地法典***18》,其中第1章至第13章都從不同角度涉及到土地走向市場的問題。

《土地法》強調其權威性:其他聯邦法律和俄羅斯聯邦法律中關於土地權利的規定應與本法壹致。土地關系也可以由俄羅斯聯邦總統令管理,但總統令不得違反本法典和聯邦法律。

根據《土地法》,俄羅斯土地所有權包括:公民所有權、法人所有權、國家所有權、聯邦主體所有權和自治市(鎮)政府所有權。

《土地法》規定了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法》實施後,公民將在很長壹段時間內不再被賦予土地的使用權和繼承權。但是,如果公民在該法通過之前已經獲得了自己的土地,他們的權利將受到保護。此外,那些以原始所有權形式(包括房屋和附屬建築)占有土地的人可以免費將土地私有化。

《土地法》還規定,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士和外國法人不得擁有位於國家邊境附近領土的土地。

《土地法》規定,俄羅斯聯邦的土地使用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費的形式是土地稅(房產稅實施前)和租金。

土地法使土地私有化的結果得到承認和維護,使土地走向市場,進入流通有法可依。例如,《土地法》規定了購買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如建房)的可能性,只要符合國家建設法規,遵守土地開發利用的相關規定。國有土地的使用是有償的,支付的形式是土地稅和地租。為了獲得費用,需要對土地進行評估,所以土地的市場價格要符合聯邦政府對資產評估的規定。應根據土地登記冊中的價值計算稅額。《法典》還確認了土地及其建築物和項目的統壹性原則:建築物的所有者對建築物下的土地享有絕對所有權。

同時,《土地法》表明了國家在監督和管理土地開發和建設方面的地位。《土地法》中規定了土地流轉的限制。禁止進入流轉的土地不能成為交易的對象(買賣、抵押等。)且不能私有化。比如,屬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軍事武裝集團的土地,既不能抵押,也不能私有化,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用於租賃,比如林地、水域、交通用地等。以農業用地為例,農業用地具有宜居性的特點,事先用於或指定用於農業生產。農用地包括農業生產用地、耕地、割草地、牧場、熟荒地、果園和其他灌溉用地。這部分土地只能用於農業生產,必須加以保護。《土地法》還對保護土地和生態環境、承擔土地損失責任、因國家和地方政府建設需要終止土地權利等作出了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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