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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2012 11 2月20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第壹條為保證土地復墾的有效實施,根據《土地復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復墾應當綜合考慮復墾後土地利用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

耕地因生產建設活動受到破壞,能夠復墾為耕地的,應當優先復墾為耕地。

第三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鐵路、交通、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等部門加強協調和行業指導監督。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開展土地復墾調查評價、編制土地復墾規劃設計、確定土地復墾項目建設和費用、實施土地復墾項目質量控制、開展土地復墾評價等活動,還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土地管理行業標準。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項目建設和費用標準。

第五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對土地復墾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及時收集、匯總、分析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損毀、土地復墾等數據信息。第六條對於《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辦理建設用地或者礦業權申請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定》的要求,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並連同相關審批材料報送國土資源有關主管部門審核。

負責建設用地審查和礦業權審批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土地復墾義務人提交的土地復墾方案。

第七條《條例》實施前已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取得采礦許可證,在《條例》實施後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壹年內完成土地復墾方案的補充編制,並報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第八條土地復墾計劃分為土地復墾計劃報告和土地復墾計劃報告。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審批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采礦項目,應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其他項目可編制土地復墾計劃報告。

第九條對生產建設周期長、需要分期進行土地復墾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計劃應當包括分期土地復墾計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跨縣(市、區)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在土地復墾計劃中附有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實施方案。

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階段性計劃和土地復墾實施方案,應當明確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地點、主要措施、投資預算、項目規劃設計等內容。

第十條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受理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根據論證所需的專業知識結構,從土地復墾專家庫中遴選專家。專家與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或者申請項目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要求回避。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也可以向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專家回避。

土地復墾方案的申請人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專家咨詢。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壹條土地復墾方案經專家評審後,由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終審。只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才能通過考試:

(1)土地利用現狀清楚;

(2)受損土地的科學分析和預測;

(三)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復墾費用合理,前期收儲和使用計劃明確並符合本辦法要求;

(五)土地復墾方案科學,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復墾方案已征求意見並采納合理建議。

第十二條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後,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相關內容。

土地復墾方案審查不合格的,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土地復墾義務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或者采礦審批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因生產建設項目用地位置、規模發生變化,或者采礦項目有擴大、變更礦區範圍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在三個月內修改原土地復墾方案,並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補充或者修改土地復墾方案的,按照《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在實施土地復墾項目前,應當根據經審查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並將土地復墾方案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向受損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設立土地復墾費用專用賬戶,並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將土地復墾費用足額存入專用賬戶。

預存土地復墾費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十七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與受損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銀行簽訂土地復墾費使用監管協議,明確土地復墾費的時間、金額、程序、條件和違約責任。

土地復墾費使用監管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壹個月內交存土地復墾費。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經審查合格後壹個月內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改土地復墾方案後,原有土地復墾費用不足的,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審查後壹個月內補足差額費用。

第十九條土地復墾費用分兩種方式預存:壹次性預存和分期預存。

生產建設期不足三年的項目,土地復墾費壹次性全額預存。

生產建設期超過三年的項目,土地復墾費可以分期預存,但首次預存金額不得低於土地復墾費總額的20%。余額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儲計劃進行預儲,在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前壹年完成預儲。

第二十條本條例實施前,礦山生產項目按照規定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繳納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保證金已經包含土地復墾費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向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實的,可以不預存相應數額的土地復墾費。

第二十壹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工作計劃和土地復墾費使用計劃,向受損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下達土地復墾費提取通知書。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發出收回土地復墾費通知書。

土地復墾義務人憑《土地復墾費提取通知書》從土地復墾費專用賬戶中提取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

第二十二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於每年6月65438+2月31日前,向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當年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壹)年度土地損毀情況,包括土地損毀方式、土地類型、位置、權屬、面積和程度;

(二)年度土地復墾費用的預存、使用和管理;

(三)年度土地復墾實施情況,包括土地復墾的地點、面積、權屬、主要復墾措施、工程量等。;

(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年度報告。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報告事項履行情況的監督核實,並可以根據情況在門戶網站上公布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使用土地復墾費的監督管理。發現土地復墾費未按規定使用的,可根據土地復墾費使用監督協議追究土地復墾義務人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應當遵循“保護為主、防治為主、生產建設與復墾相結合”的原則,並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壹)耕地、林地、草地等。對可能被破壞的,要剝離表土,分層存放,分層回填,並優先進行復墾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剝離厚度應根據相關技術標準和實際情況確定。表土剝離應在生產工藝和施工前進行或同時進行;

(二)露天采礦、燒磚、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合理確定取土位置、範圍、深度、堆放位置和高度;

(三)在地下開采或者排放地下水的施工中,在容易引起地面沈降或者地面沈降的特殊區域,應當采取充填、設置保護礦柱等工程技術方法,以及限制、禁止開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粉灰、廢油等。按照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復墾過程中控制生產建設活動破壞土地的規模和程度、土地復墾工程質量和土地復墾效果,並對驗收後的復墾土地采取管護措施,確保土地復墾效果。

第二十六條土地復墾義務人依法轉讓采礦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復墾義務同時轉讓。但原土地復墾義務人未履行土地復墾義務。

原土地復墾義務人已發生的土地復墾費用和未履行的土地復墾義務,由原土地復墾義務人和新土地復墾義務人在出讓合同中約定。

新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受損土地所在銀行重新簽訂土地復墾費使用監管協議。開墾被歷史和自然災害破壞的土地

第二十七條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調查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受損土地現狀調查,包括土地類型、位置、面積、權屬、受損類型、受損特征、受損原因、受損時間、汙染情況、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

(2)受損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包括受損程度、復墾潛力、利用方向和生態環境影響等。;

(3)土地復墾效益分析,包括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二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認定為歷史損毀土地:

(壹)土地復墾義務人因生產建設活動損失的土地;

(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前因生產建設活動破壞的土地。

第二十九條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公布歷史遺留損毀土地的認定結果,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土地復墾義務人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裁決。

上壹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出的認定結果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責令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重新認定。

第三十條土地復墾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土地復墾潛力分析;

(二)土地復墾的原則、目標、任務和計劃;

(三)土地復墾的重點區域和方向;

(四)土地復墾項目的劃定、復墾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復墾資金的計算、融資方式和資金安排;

(六)預期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七)落實土地復墾保障措施。

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納入土地整理計劃。

土地復墾專項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制定土地復墾年度計劃,每年組織實施土地復墾工作。

第三十二條《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資金來源包括下列資金:

(壹)土地復墾費;

(二)土地復墾費;

(三)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四)用於農業發展的土地流轉收入;

(五)耕地占用稅中可用於土地復墾的部分;

(六)其他可用於土地復墾的資金。第三十三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後,應當組織自查,向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驗收測量報告及相關圖件;

(二)規劃設計實施報告;

(3)質量評估報告;

(4)測試和其他報告。

第三十四條生產建設期超過五年的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申請分期驗收,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實行分級驗收。

階段性驗收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整體驗收由審查通過土地復墾方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或委托。

第三十五條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根據土地復墾規劃和分期土地復墾計劃,組織並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對下列內容進行驗收:

(壹)土地復墾計劃的目標和任務;

(二)規劃設計的實施情況;

(三)復墾工程質量和耕地質量等級;

(四)土地權屬管理、檔案管理;

(5)工程管理和保護措施。

第三十六條土地復墾階段驗收和總體驗收形成初步驗收結果後,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布,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天。

相關土地權利人對驗收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期內向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提出。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形成核查結論,並反饋給相關土地權利人。異議屬實的,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土地復墾項目經過階段驗收或者總體驗收後,負責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出具驗收意見。驗收確認應明確以下內容:

(1)土地復墾項目概述;

(二)對土地的損害;

(三)土地復墾完成情況;

(四)土地復墾中存在的問題及整改建議和處理意見;

(5)驗收結論。

第三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申請新增建設用地、新增采礦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換發、變更、註銷時,應當提供按照本辦法規定已經竣工的土地復墾項目驗收確認或者土地復墾費繳納憑證。未提供相關材料的,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予審核,並按照《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完成後,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初步驗收。驗收程序和要求除本辦法規定外,還應按照資金來源和相應的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初步驗收完成後,按照《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最終驗收,並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出具驗收確認書。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墾的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本條規定進行驗收。

第四十條土地所有者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後,應當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四十壹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將生產建設活動破壞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復墾為原用途的,可以按照《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憑驗收確認書向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出具耕地占用稅意見的申請。

經核實,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意見。土地復墾義務人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向有關部門申請退還耕地占用稅。

第四十二條因歷史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社會投資復墾為耕地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非耕地開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並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可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充耕地指標,市縣政府可出資購買指標。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將因歷史遺留問題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並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同意後,可以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作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但利用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開墾的耕地除外。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復墾後歸農民集體使用。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采取年度檢查、專項核查、日常檢查和網上監管等方式,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方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

(二)要求被檢查的當事人就土地復墾的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三)進入土地復墾現場進行勘探;

(四)責令被檢查者停止違章行為。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及時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管理法規、技術標準、土地復墾規劃、土地復墾項目安排計劃、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結果、土地復墾項目驗收結果等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部門應當通過國土資源骨幹網逐級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損毀和土地復墾工作情況。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和土地復墾效果進行評價。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復墾檔案進行專項管理,存儲和管理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土地復墾驗收相關材料、土地復墾項目計劃、土地復墾實施報告及電子數據等資料。

第四十八條復墾後土地所有權和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土地登記手續。第四十九條《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壹)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費提取通知書,或者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復墾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具土地復墾費提取通知書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耕地占用稅審核意見,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耕地占用稅審核意見的;

(三)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土地復墾方案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四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壹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五十三條鈾礦等放射性開采項目土地復墾的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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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輔修需要多長時間?

    如果在學校抄學生,有二年級學歷就報考自考。需要考10以上。如果順利的話,大學畢業可以拿畢業證。還有壹種就是畢業後可以學習成人高考函授或者網絡教育。這兩種話比較簡單,學制較長,2.5年畢業。

    大學輔修第二專業需要多久?

    如果是學生,有二年級學歷的話,參加自考,需要考10以上。如果順利的話,大學畢業可以拿畢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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