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權收回的類型和法律依據是什麽?土地使用權收回的類型和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三個基本法律文件。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分為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兩種方式。作為兩種不同的方式,它們在適用範圍、恢復原因和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1.土地使用權收回的類型土地使用權收回分為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兩種方式。作為兩種不同的方式,它們在適用範圍、恢復原因和表現形式上都有所不同。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問題,因為最近上海對幾塊地的處理規定而被廣泛討論。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預申請公告2號(2010)在《大部分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說明》中,“土地到期後的處置方式”為“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值”或“出讓人無償收回”。隨後,上海方面澄清,該規定是國家規定,而非業界誤傳的“上海新規”。那麽,目前土地使用期限屆滿的處理方式有哪些?他們有什麽樣的法律依據?本刊對此進行了政策梳理。2.有償追償和無償追償的法律依據。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都有相關的法律依據。無償收回的法律依據: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或者未取得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開發。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遲啟動開發的除外。”4.《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5.《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壹款:“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償追償的法律依據: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壹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壹)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因實施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用途的;依照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國家不予收回;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實際使用年限和土地開發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3.《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國家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土地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種類(壹)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種類1。閑置土地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閑置土地的認定有以下法律依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載明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壹,或者投資額占總投資不足25%,未經批準已暫停開發建設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在閑置土地的認定中,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的延誤或者為開工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外(該情形適用於在城鄉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根據上述認定依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有兩種:(1)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且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運動隊使用權。(二)在城鄉規劃區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可以無償收回。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關於臨時使用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規定,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合同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2年。第八十條規定,臨時用地期滿拒不退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平臺約定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4.因單位撤銷或者搬遷,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5、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經批準報廢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有關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6.《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退回。7.《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等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集體土地歸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8.《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的,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批準使用土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使用的,其批準文件無效,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其中,非法批準占用國有土地的,非法批準辦理征地手續的,無償收回。(二)無償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類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1,未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2.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三。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類型(壹)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1。土地需要用於公共利益的;2、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用途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二)有償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四。責令土地返還和責令限期整改的類型(1)責令土地返還1、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土地為集體土地的,應當返還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2.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非法占用的土地是集體土地的,應當返還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3.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使用土地,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使用集體土地的,未對農民和原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的,應當返還原集體經濟組織。4.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臨時用地為集體土地的,責令歸還原集體經濟組織。(二)責令限期整改1。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占用耕地建坑、建墳或者建房,擅自在耕地上挖沙、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整改。2.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壹條,責令限期改正。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尚未對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建設部1999實施的《房地產估價規範》規定:“依法以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拆遷的,視為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納入拆遷土地使用權補償評估。這種土地使用權補償估價應該以土地使用權剩余年限對應的正常市場價格為基礎。”實踐中,行使土地收回權的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對已提前使用的土地使用者的具體補償和土地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補償標準是指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征地費用及其增值部分。其中,征地費用包括征地補償和拆遷補償;耕地占用稅、新菜地建設基金、耕地開墾費、征地管理費;土地出讓金等。筆者認為,在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時,應充分考慮上述因素,或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價格評估,以合理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價格。收回關閉企業使用的土地,首先要明確企業的性質和土地使用權的種類。企業破產或倒閉主要是按照《企業破產法》或《民事訴訟法》中破產程序的規定。如果是政策性破產,即屬於國務院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則首先適用《國務院關於在若幹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這裏應分兩種情況處理: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所得納入破產財產,不得行使直接收回土地的權利;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無權處置。根據《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行政決定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關於有償和無償的土地使用權,上面的文字為大家列出了詳細的內容和註意事項。近年來,國家和地方國土局等相關部門不斷對土地使用權問題進行修改、增刪,以使文件內容更加符合百姓感受。如有本文未涉及的其他問題,請關註後面發布的最新地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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