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是指發包方根據國家法律、文件和合同的規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地使用權是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合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土地使用者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取得。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記辦法》,土地用途只有兩種: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次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點:壹是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必須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次劃撥土地使用權還具有兩個顯著特點:壹是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第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即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或經濟成本。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租賃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在壹定期限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獲得的土地經濟利益表現為壹定時期內的地租,壹般表現為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量的貨幣。
(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期限為限。出讓期限應當在出讓合同中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長期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壹種物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以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受讓人在轉讓期限內實際享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在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征收是指國家以公共利益為由,強行取得民事主體的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征收的前提是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根據出讓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屬於住房建設項目的,超過開發總投資的25%,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