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為了預防和控制建築生產中的傷亡事故,充分發揮廣大職工和工會的積極性,加強群眾和工會的監督檢查的制度。是廣大職工防控安全的體系。
壹、預防和治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在安全生產工作格局方面,我國要構建全社會共同關註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 *,努力構建“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負總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並將其有效結合起來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2.在制度方面:將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法規和政策與企業的具體規章制度有機結合起來,確保國家的方針政策落到實處。
3.從建設項目責任方和其他相關單位的角度:確保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各方的安全責任。
4.對內,企業(特別是施工單位)要把行政手段和政治思想、經濟、技術、教育、紀律、工會監督措施結合起來,實行全面的安全控制和管理。
5.在安全生產管理要素方面:加強人、物(機、物)、環境、管理手段的綜合應用和科學研究,進行有效的系統治理和系統控制,將人從不安全因素的危害中徹底解放出來,變靜態管理為動態管理。
二、群防群治的具體內容
安全生產管理不能由壹個人或壹個部門單獨進行,必須全員進行,全面規劃,全面分析,全面控制和預防,體現全員(人人有責,人人參與安全管理,人人關心和重視安全),全過程(從規劃、設計、施工準備到收尾,甚至更新報廢,每個階段都進行安全管理), 而所有(只要有生產和工作的場所)現代全面安全管理的理念就是事事保安全,處處保安全,全天候(嚴格的安全管理在任何時間、任何條件、任何環境下都必須如此),群防群治。 群防群治體系是進壹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綜合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之壹。其具體內容如下:
1.中國努力構建“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1)政府統壹領導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綜合、專業管理。主要是監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防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2)依法部門監管是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實施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制定建築業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劃、組織、監督、檢查、評估建築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3)企業全責。對於建築行業而言,不僅指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還包括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責任。各有關單位必須堅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並保持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4)群眾參與監督是指群眾組織和職工個人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工會是代表群眾的主要組織。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抵制危害職工健康和安全的現象,也有權起訴。工會還負責教育工人遵守規章制度。群眾監督是自下而上的監督,是行業管理和國家監督的補充。群眾監督有助於建立企業的安全文化,形成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局面。是專業管理之外不可忽視的安全管理力量。
(5)全社會的廣泛支持是指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在全社會形成“關註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氛圍。做好建築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建築行業安全管理水平,依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顯然有點力不從心。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的變革,必須有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有政策、法律、環境等多方面的支持,即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提高安全意識,增強防範能力,大幅度減少事故,為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2.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1)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等地下管線信息,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及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信息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二)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
(3)施工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建設項目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費用。
(4)施工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購買、租賃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及器材。
(五)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批準開工報告之日起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六)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開工15日前,將下列材料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2)擬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可能危及的相鄰建築物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計劃;
4)堆放和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3 .勘察、設計等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1)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確保勘察作業期間各類管線、設施及周圍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2)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造成生產安全事故。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運行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標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對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有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人員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
設計單位和註冊建築師及其他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3)為建築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保險、限位等相關安全設施和裝置。
(4)租賃的機械設備、施工機械及配件應有生產(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
租賃單位應當對租賃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行安全性能檢測,並在簽訂租賃協議時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租用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5)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拆除和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整體吊裝,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搭設設施的安裝和拆卸,應制定拆卸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並有專業技術人員在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由安裝單位進行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向施工單位說明安全使用,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6)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周期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7)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合格的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出具安全合格證明,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4.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1)在施工階段,工程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以書面形式通知施工單位,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下達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同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安全生產隱患消除後,監理單位應對整改結果進行檢查,並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未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電話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並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檢查、整改、評審和報告應記錄在監理日誌和監理月報中。
(2)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監理項目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總監理工程師負責本工程的安全監理工作,並根據工程特點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
(三)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監理委托合同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其具體內容包括:
——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監理的主要內容:
1)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和相關行業監理規範的要求,編制包含安全監理內容的工程監理計劃,明確安全監理的範圍、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
2)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中型及以上工程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明確安全監督的方法、措施和控制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3)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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