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年滿14周歲不滿28周歲的中國青年,承認團的章程,願意加入團的某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團的決議,按期交納團費,可以申請加入中國* * *生產性青年團。
年滿28周歲未在團內擔任職務的團員,應辦理退團手續。
在* * *中入黨的黨員仍保留其團員身份。如果他們年滿28歲,如果他們不在該團體中擔任職務,他們將不再保留其團員身份。
第二條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壹)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團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專業知識,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能力。
(二)宣傳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積極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努力完成團組織交給的任務,在學習、勞動、工作和其他社會活動中發揮模範作用。
(3)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共青團紀律,執行共青團決議,弘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倡導* * *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挺身而出,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安全而英勇鬥爭。
(四)接受國防教育,增強國防意識,積極履行保衛祖國的義務。
(5)虛心向人民學習,熱心幫助青年進步,及時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糾正缺點和錯誤,自覺維護團結。
第三條團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團的有關會議和團組織的各種活動,接受團組織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本團體中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團的會議和報刊上關於團的工作和青年關心的問題的討論,對團的工作提出建議,對團的領導機關和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和批評。
(四)對共青團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並可以向共青團的上級組織提出。
(五)參加會議討論對自己的處分,並可以為自己辯護,其他成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六)向任何壹級組織甚至向中央提出要求、申訴和控告,要求有關組織給予負責的答復。
任何級別的團的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團員的權利。
第四條接收成員必須嚴格履行以下程序:
(壹)申請入會的青年應由兩名會員介紹。
(二)介紹人應負責向被介紹人解釋章程,向團組織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表現和經歷。
(3)要求入團的青年應向支部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誌願書,經支部大會和上級委員會討論批準後,方可成為團員。被批準入團的青年,從支部會議通過之日起,即獲得團員資格。
第五條
新成員必須在團旗下宣誓入團。宣誓如下:本人自願加入中國* * *生產青年團,堅決擁護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遵守團的章程,執行團的決議,履行團的義務,嚴守團的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為* * *事業而奮鬥。
第六條團員從壹個基層組織調動到另壹個基層組織時,必須及時辦理組織關系轉移手續。
第七條
團組織應當對模範地履行職責,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祖國的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團員給予獎勵。獎勵分為:通報表彰,團中央、省、市(地)、縣級團委和基層團委授予優秀團員稱號。
第八條
對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章程的團員,團的組織要本著前車之鑒,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試用期為半年或壹年。成員在團內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為青年人入團的推薦人。試用期滿並改正錯誤的,及時恢復其成員的上述權利;堅持改正錯誤的人將被開除出團。
第九條對團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上級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