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預告片預告片逐漸走進人們的生活,如何放心上路壹直是熱門話題。今天,壹篇關於太原中院民事判決書的文章引來熱議。普通人不理解這種罕見事情的合法性可以理解,但是連交警朋友或者所謂的相關部門都搞不清楚,實在有點不可理喻!接下來我就帶大家梳理壹下與此相關的法律法規,希望“相關部門”好好學習!
首先,我們必須確定是否要拍攝預告片的問題的答案是肯
隨著預告片預告片逐漸走進人們的生活,如何放心上路壹直是熱門話題。今天,壹篇關於太原中院民事判決書的文章引來熱議。普通人不理解這種罕見事情的合法性可以理解,但是連交警朋友或者所謂的相關部門都搞不清楚,實在有點不可理喻!接下來我就帶大家梳理壹下與此相關的法律法規,希望“相關部門”好好學習!
首先,我們必須確定是否要拍攝預告片的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證。
什麽是機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第3.2條:
機動車是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們乘坐或者運輸貨物,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在道路上行駛的汽車、汽車列車、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電車、專用機動車和拖拉機,但不包括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帶動力裝置的電動自行車,但其最高設計速度、整備質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拖掛房車顯然屬於機動車範疇,必須掛牌上路行駛。
拖車可以通過註冊獲得車牌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核,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申請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註冊的理由。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樣式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只有工信部認可的正規機動車生產企業,在車型申報公布並通過後,才能發放車輛出廠合格證,所以沒有資質的小廠家生產的拖車只能在營地使用,不能上路行駛。
以上是比較清楚的事情。大多數情況下沒有爭議,但真正有爭議的是以下幾個問題。
第壹,駕照問題。
最有爭議的問題是駕駛拖車的駕照。有人說是C本,有人說是B本,有人說是A2本,情有可原,因為有點像半掛車,但說是B本純屬扯淡。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貨車、半掛牽引車和牽引車只允許牽引1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保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二)小型客車只允許牽引掛車或總質量小於700公斤的掛車。拖車不準載人;
(3)由卡車牽引的拖車的裝載質量不得超過卡車本身的裝載質量。
大中型客車、低速貨車、三輪車等機動車不準拖掛車。
什麽是“小型客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務院* * *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表1《機動車規範術語分類表》規定:
汽車分為乘用車和卡車。乘用車分為大、中、小、微四種車。小型客車的定義是“車長小於6000mm且載客人數小於等於9人的客車,但不包括微型客車。”什麽是小巴?“車長小於或等於3500毫米、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小於或等於65,438+0,000毫升的乘用車。”
什麽是“預告片”?
根據國家標準GB/t 3730.1-2006.5438+0《汽車和掛車類型術語和定義》2.2.3.1:
房車是指可以提供可移動睡眠設備的中置軸拖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3.4規定:
房車是指裝有睡眠設備(可由桌椅改裝而成)和其他旅行、露營必備生活設施的拖車,包括中置軸房車和房車半掛車。
那麽什麽是中軸掛車呢?
根據國家標準GB/t 3730.1-2006.5438+0《汽車和掛車類型術語和定義》2.2.3:
帶中軸的掛車是指牽引裝置不能垂直移動(相對於掛車)且軸位於掛車重心附近(載荷均勻時)的掛車。這種車輛只有很小的垂直靜載荷作用在牽引車上,不超過相當於掛車最大質量的65,438+00%或65,438+0,000 N的載荷(以較小者為準)。其中壹個或多個軸可以由拖拉機驅動。
本條款於2002年9月24日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國標委[2002]56號文件批準,將“載荷1000N”修改為“載荷10000N”。
A2有駕照可以開什麽車?
2016 65438+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長郭聲琨簽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的關於指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的權威行政令,其中《準駕車型及代碼表》中A2(拖拉機)的準駕車型為”。
什麽是汽車列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4:
汽車列車由牽引拖車的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組成,包括客車、貨車列車和鉸接列車。
什麽是旅客列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4.1規定:“旅客列車為客車和中軸掛車的組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4.16.2):
構成客車列車的中軸掛車應滿足以下要求:a)中軸掛車總質量應小於或等於2500kg;b)中軸掛車應配備符合標準要求的連接裝置;c)總質量大於750kg的中軸掛車應配備制動系統。
拖車按重量有多少種?
拖車分為重型、中型和輕型。輕型掛車是指“總質量小於4500kg的掛車”。
答案逐漸清晰。敲黑板註意:A2“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不含“輕型”,而小型客車牽引掛車屬於輕型汽車列車,這是有關部門在制定A2駕駛證時明確回避的。所以駕照的類型還是按照被拖的主車來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條件》(GB 7258-2017)在3.3.4中規定:
“旅行拖車包括中軸旅行拖車和旅行半掛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規範旅行掛車上路管理的通告》134號《客車管理(2015)》明確區分了旅行掛車與其他貨運掛車,其中規定:
房車與其他貨運拖車在載客量、運載質量、行駛路線、操作規則等方面有著本質的區別。各地公安機關要及時糾正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限制馬幫在高速公路通行的錯誤做法,切實保障馬幫通行權利。
現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沒有限制禁止駕駛C1駕駛證的掛車。也就是說,駕駛C1駕駛證的小型客車牽引掛車,在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性規定且不危及公眾安全的前提下,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有人說:“車拉房車,車的性質就變成拖拉機了,必須按拖拉機的駕駛證執行。”讓我們引用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
根據中國人民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表2《機動車結構術語分類表》,汽車分為乘用車、載貨汽車和特種作業車。乘用車術語中沒有“牽引車”,貨車分類中有“半掛牽引車”和“半掛牽引車”。所以嚴格來說,只有貨車有明確的“牽引車”定義,而乘用車無論是否拖掛車都不能定義為“牽引車”,這是國家標準。
換句話說,開半掛車鬥的牽引車頭必須裝A2而不是C,因為拖不拖都改變不了它的貨車牽引車性質,同樣開掛車的小客車也改變不了它的客車性質,所以還是C。
第二,拖車鉤改裝的合法性。
這裏沒有提到房車的改裝,只有拖車鉤改裝的合法性。先去打官司:
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申請變更登記:
(壹)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安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3)增加機動車內部裝飾。
拖車桿壹般采用4~6mm厚的方管或圓管,根據車尾的特殊形狀定制。它們比原車厚度約1mm的壓板防撞梁要堅固得多,安裝後明顯具有防撞能力,可以明確定義為防撞裝置。國家規定這種修改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這顯然是合法的。
有人說:“改變汽車的外形參數就是非法改裝。”在引用法律之前,我想問壹下“如果不是比原車更大更長,怎麽可能安裝防撞裝置?”先說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根據註釋和匹配解釋,機動車輛的結構、構造和特性根本不能改變,而只能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進行。機動車所有人需要變更發動機、車身或者車身顏色的,需要向機動車登記部門申請。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變更改裝批準證書後,可以按照批準證書記載的事項變更機動車,變更後向機動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有些項目可以不申請直接修改,就是《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三種情形。
上述第壹款中的“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是指例如原車為硬頂,需要改裝為敞篷車的;或者把原來的四個輪子改成六個輪子。這是對車輛本身的改動,是禁止的。安裝防撞裝置屬於給機動車加裝附件,不屬於改變機動車的結構、構造或者特性。所以安裝拖車鉤是沒有問題的。
三、主車牽引資質。
小型客車機動車行駛證上有“準拖總質量”壹欄。有的交警就把這個當回事,說不標就不準拖、不準拖房車。首先,行駛證裏不僅這壹欄是空的,上面的“核定載質量”也是空的。妳不能拿東西嗎?負載質量=總質量減去整備質量,兩者都可用。批準的可裝載質量不算嗎?顯然不是。事實是,這個行駛證模板裏的這兩項是給貨車行駛證的,乘用車根本沒有統計登記過,不代表沒有這個能力。
先說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壹條: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牽引掛車;
(二)被牽引機動車的寬度不得大於被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3)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的距離應大於4米,小於10米;
(四)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輛,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妳連拖走故障車都沒說,為什麽非要拖走合法合規的拖車?牽引資質只有貨車才有,不懂裝懂的人機械的套用在客車上。
另外,如果在“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輛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中指定“硬連接牽引裝置”是否合法,是否有國標規定的拖車鉤更合法?
詳見國家標準GB/T 25980-2010/ISO 1103:2007《道路車輛掛車和輕型掛車連接球尺寸》和國家標準GB/T 25988-2065438。O3853:1994《道路車輛牽引大篷車或輕型掛車牽引連接裝置機械強度試驗》和國家標準GB/t 5053.2-2006/ISO 1724:2003《道路車輛牽引車與掛車之間7芯12V標準電連接器》(65438)
以前沒有拖車的時候,各大車企對乘用車的牽引質量毫無概念。新實施的中國人民* * *和國家標準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首次規定:
具有牽引功能的乘用車應當在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說明下列事項:
—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根據帶中軸掛車有無制動單獨描述);
—所配電氣連接接頭對應的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編號,以及每條接線的功能;
—所配連接球頭對應的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編號;
—附加後視鏡和支架的安裝位置;
—允許牽引的帶中軸掛車的尺寸限制;
-乘用車和中軸掛車制動系統的連接要求、安裝和操作說明;
-客車和火車的駕駛員要求;
—客車和列車運行時的註意事項。
看,這是第壹次出現這麽詳細的規定,所以2018之前生產、銷售、註冊的乘用車不可能有這些數據,要尊重現實。
此外,該條款還規定:
4.15.7掛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註明連接裝置對應的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的編號,並明確註明車輛行駛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在室內停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15.7:
與GB7258-2012相比,與車輛結構和安全裝置相關的新技術要求,以及4.4.3.5無乘客站立區客車的核定人數小於等於56人的要求,不適用於本標準實施日期前出廠的機動車。
也就是說,作為技術要求,手冊中標註最大允許牽引質量的規定不適用於2018 1之前制造的乘用車,因此管理部門無權要求此前登記的乘用車具有“準牽引總質量”的數據。
另外可以看壹下今年註冊的車輛行駛證壹欄是“0”還是壹個確切的數字,還是之前的“-”。如果還是“-”,說明車管所還是沒有登記準牽引總質量,與消費者無關。
四、高速公路和市區限制。
經常遇到拖車在高速公路上不讓走的事情。我問管理人員為什麽,他們也說不清楚,只是說領導說不讓。我現在告訴妳為什麽領導不讓我進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貨車等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裏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上的限速標誌表明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裏。
2015年4月8日,公安部發布《關於規範旅行拖車交通管理的通告》,公運管[2065 438+05]134號明確規定了拖帶房車上路行駛的合法權益。這張通告在網上被很多網友分享,但在公安部官網上沒有找到。沒關系。小常特意在公安部官網警務咨詢裏查詢了壹下。查詢代碼為8160171750。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查。絕對真實有效。在中國只要上高速公路,給他看這壹條,肯定能過。如果他說“我們這裏不執行這個文件”,請以失職罪報警。
有時候在大中城市外環,會攔截黃牌貨車,不讓進城。拖車雖然是黃色車牌,但不屬於貨車,不在攔截範圍內。有些地方措施有限,每天限行兩到五個尾號。拖車不在限行車型範圍內,只要妳的主車不違章。
除了這四個有爭議的問題,我還收集了壹些網友經常問的問題。
允許多大尺寸的拖車上路?
根據中國人民* *和國家標準GB1589-2016《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的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值》4.1.1.2表2,規定了其他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的外形尺寸最大限值:
帶中軸和拉桿的掛車長度限制為12000mm,寬度限制為2550mm,高度限制為4000mm,其中車廂長度限制為8000mm(帶中軸的掛車除外)。
旅客列車長度限制為14500mm,寬度限制為2550mm,高度限制為4000mm。
高速公路怎麽收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準JT/T 489-2003《收費公路收費車輛分類》第5.2條* * * *:
自行車牽引另壹輛掛車時,組合車的車型按比主車高壹個類別的車型分類標準執行。
其他:
根據18年10月實施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中關於乘用車的規範性規定,摘錄如下:
3.2.1.1乘用車的解釋:主要為運載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而設計制造的,包括駕駛座在內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可以配備某些專用設備或器具,也可以牽引帶中軸的拖車。
3.3.2中軸掛車的解釋:牽引裝置不能垂直移動(相對於掛車),車軸位於掛車內靠近掛車重心的位置(載荷均勻時)。這種車輛只有很小的垂直靜載荷作用在牽引車上,不超過相當於掛車最大質量的65,438+00%或65,438+00,000 N的載荷(以較小者為準)。其中壹個或多個軸可以由拖拉機驅動。GB1589-2016,定義3.13。
3.3大篷車的解釋:裝有睡眠設備(可由桌椅改裝而成)和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用於旅行和露營的拖車,包括中置軸大篷車和大篷車半掛車。
3.4.1客車列車解讀:客車與中軸掛車的組合。
4.1.2表1 B中的註乘用車和商用車可以不標註發動機最大凈功率和轉速,但也應標註發動機排量。當客車具有牽引功能時,還應標明最大允許牽引質量。
4.4.6.3拖車不批準乘客人數。
4.5比功率的定義:發動機最大凈功率(或0.9倍發動機額定功率或0.9倍發動機額定功率)與機動車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比值。
4.7.4房車、拖車生活室內的專用設備和設施應明確標明相應的安全使用規定。
4.15.6具有牽引功能的乘用車應在其產品說明書中說明以下事項:
——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根據帶中軸掛車有無制動單獨描述);
——所配備的電氣連接接頭對應的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號,以及每條接線的功能;
——所配連接球頭對應的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編號;
——附加後視鏡和支架的安裝位置;
——允許牽引的帶中軸掛車的尺寸極限;
-客車和掛車制動系統與中軸連接的要求,以及安裝和操作說明;
-客車和火車司機的要求;
——客車、列車行駛中的註意事項。
4.16客車和列車的特殊要求
4.16.1組成旅客列車的客車應符合下列要求:
a)客車寬度應大於或等於1650mm;;
b)客車應配備防抱死制動裝置(ABS);
c)客車應配備符合標準的電氣連接器,客車至掛車輸出的電路容量應大於或等於20A;
d)乘用車應配備符合標準的A50連接球頭,連接球頭應位於車輛縱向中心線上(偏差應小於等於10mm)。
4.16.2構成客車列車的中軸掛車應符合下列要求:
a)中軸掛車的總質量應小於或等於2500千克;;
b)中軸掛車應配備符合標準要求的連接裝置;
c)總質量大於750kg的中軸掛車應配備制動系統。
4.16.3旅客列車應符合下列要求:
a)客車和中置軸掛車的電氣連接器和電纜的型號和尺寸相互匹配;
b)對於全輪和後輪驅動乘用車,中心軸掛車總質量與乘用車整備質量之比小於或等於1.5;對於前輪驅動乘用車,中心軸掛車總質量與乘用車整備質量之比小於或等於1.0;
c)對於未制動的中軸掛車,掛車總質量與客車整備質量的比值小於或等於0.6;
d)所有車輛牽引支架都裝有安全鏈,保證列車制動前拖車和牽引車不會分離,拖車有壹定的轉向能力;
e)作用在連接裝置上的垂直載荷應同時滿足:
-大於或等於乘用車最大允許牽引質量的4%且大於或等於25kg;
——小於或等於客車最大允許牽引質量的10%且客車後輪軸上的軸重小於或等於允許軸重。
f)旅客列車的比功率大於或等於20kW/t;
g)客車和中軸掛車可以在不使用任何工具的情況下安全連接或斷開;
h)帶中軸掛車的轉向和制動信號與客車壹致。
8.4掛車不得貼有車身反光標識。
8.6.10a)由中性絕緣供電的大篷車和拖車應具有良好的接地系統,接地電阻應小於或等於50ω。房車和電氣設備應接地。
上述法律規定和國家標準是現行的,並有據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