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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的追訴期有多長?

欠薪的追訴期限為壹年,因為仲裁時效為壹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有停職的,時效可以從依法停職之日起重新計算,即要求發工資或者仍在工作的,可以從要求發工資之日或者離職之日起開始計算壹年。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1,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

2.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3.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4.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雖然勞動者維權的渠道很多,但筆者建議勞動者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支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對拖欠工資的補償如下:

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同時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綜上,拖欠工資的追訴期限為壹年,因為仲裁時效為壹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有停職的,時效可以從依法停職之日起重新計算,即要求發工資或者仍在工作的,可以從要求發工資之日或者離職之日起開始計算壹年。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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