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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可以在中國買房定居嗎?

(1)基本條件

1.遵守我國法律,是指申請時沒有未了結的刑事案件和需要追究行政違法行為但尚未處理的案件;在中國無犯罪記錄;沒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

2.身體健康是指申請時無精神病和艾滋病等國家法定傳染病、性傳播疾病和開放性肺結核且生活能夠自理;患有其他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但不會增加社會負擔。

3.無犯罪記錄是指申請人在主要居住地國外或國內無犯罪記錄。“主要居住地”是指連續居住2年以上的國家或者地區。在華期間無犯罪記錄的,受理、審計機關不予認可。申請人在多個地區停留(居住)超過1年的,由受理、審核機關會同相關地區公安機關負責審批。

(2)分類條件

1.關於投資者(《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和第七條)

“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與中國投資者合作進行石油勘探開發等方式在中國投資。投資既包括人民幣、美元等現金的投資,也包括技術、專利、設備的投資,不包括買賣房屋、股票、證券等個人投資活動。申請人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可作為“直接投資”的憑證。

“實繳註冊資本”指實繳資金。

“三年內投資情況穩定”是指投資者實際繳納的註冊資本總額在申請時和申請日前連續三年內不得低於規定的標準。實繳註冊資本可參照企業批準證書、登記證書、年檢證書、驗資報告確認,或向商務、工商等主管部門核實。

“投資總額”是指不同地區投資者的投資總額。

“西部地區”是指內蒙古、廣西、四川、重慶、貴州、雲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西藏以及經國務院批準享受西部地區政策的地區。

“中部地區”是指除西部和沿海地區以外的地區。

“沿海地區”是指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和海南。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是指國務院確定的592個重點縣和西藏自治區所有地區。

在國家頒布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規定的地區和行業投資的,享受《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鼓勵類項目政策,申請條件和材料與投資《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鼓勵類產業的申請人相同。

“良好的納稅記錄”是指已經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繳納的所有稅款,包括個人所得稅、城市房產稅、車船牌照稅、印花稅、契稅等。

2.關於任職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和第八條)

申請時及申請之日前連續四年,該類人員應具備用人單位、職務(職稱)、居住期限等全部相關條件。在期限內變更工作單位或者職務、職稱的,變更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屬機構”是指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直屬的科研機構或者具有行政管理性質或者職能的機構。

“重點高等學校”是指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招生的“211工程”學校和第壹批普通高等學校。

“實施國家重點工程或重大科技項目的企事業單位”,是指直接與中央國家機關或省級人民政府簽訂項目並承擔主要任務的企事業單位。

3.對我國有重大突出貢獻和國家特殊需要的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三項)

“對我國作出重大、突出貢獻,國家有特殊需要的人”統稱為特殊人才,是指對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重大、突出貢獻的世界頂尖人才、特殊技能人才和名人,包括世界著名科學獎獲得者、世界著名學者、企業家、運動員和文學名人。

在中國境內長期工作並對當地經濟、科技、文化、社會等事業做出重大突出貢獻的人員,也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推薦,由公安部征求相關部委意見審批。本文為內控,非宣傳。

4.投資、就業、特殊人員配偶及其18周歲以下未婚子女(《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四項)

此類人員可與投資者、雇員和特殊人員同時申請,或在投資者、雇員和特殊人員獲準在中國永久居留後申請。同時,審批機關將特殊人員在中國投資、就業和永久居留作為其配偶和18周歲以下未婚子女審批的前置條件。不同時申請的,前提是投資、就業、特殊人員具有在華永久居留資格。本條適用於《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前,以投資者、從業人員和特殊人員身份獲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5、關於夫妻團聚(《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五項)

夫妻團聚人員申請時應仍有婚姻關系。申請前,申請人在中國合法短期停留、留學、就業等居留時間可計入本條規定的居留期限。

6、關於親子團聚(《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六項)

申請親子團聚時,父母至少有壹方是中國公民或在中國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在受理此類人員的申請時,首先應依據我國國籍法對申請人的國籍進行審查確認。

7、關於親屬投靠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七項)

親屬申請時應年滿60周歲,申請之日前連續5年符合其他相關要求。申請前在中國合法居留或者在中國學習、工作的時間,可以計入本條規定的居留期限。

外籍華人也可以投靠他們的兄弟姐妹和他們年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參照親屬執行。本文為內控,非宣傳。

8.《管理辦法》所稱“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包括親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以及其他經中國法律認定為父母並與團聚有監護關系的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中的“中國公民”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年齡是指以受理機關受理申請之日的公歷日期計算的實際年齡。

9.“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211工程”學校名單根據實施細則所附名單確定,相關變動以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名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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