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約定而形成的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經濟上和人身上的從屬關系。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從兩個方面來衡量:壹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為了實現交換。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對價,這是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是勞動關系經濟從屬關系的具體表現。第二,勞動者必須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獨占使用勞動者。所謂獨占使用,就是命令和服從。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對價想要獲得的是對勞動力的支配權和使用權,這是勞動者的人身從屬性。勞動者的人身從屬關系是勞動關系最本質的特征...
具體到本案,傳統的就餐方式需要顧客到餐廳購買,而在互聯網的參與下,“外賣小哥”根據互聯網分發的訂餐信息提供送餐服務,購買者足不出戶就能享受到美味。這種情況就是如此。平臺只是訂購和服務信息的提供者。平臺收集供需雙方的信息,由供需雙方選擇。平臺本身不具備給需求者送餐的功能,但送餐服務需要第三方的配合。配送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食品銷售、餐飲管理服務、貨物配送服務”。外賣小哥從事的工作是配送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所以配送公司是餐飲供需雙方勞務提供者的雇主。根據案中證據,外賣小哥每月的報酬由配送公司支付。雖然外賣小哥也從某平臺收取壹定的傭金費用,但每月的傭金只有100元,這顯然不是外賣小哥每月付出勞動的對價。外賣小哥只有按照配送公司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勞務後,才能從配送公司獲得報酬,有經濟從屬關系。
其次,本案中的外賣小哥對配送公司有隸屬關系。根據外賣小哥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外賣小哥固定在“江蘇非送-中南站”點,有專人開會、分工、考核。配送公司工作人員提供二維碼註冊,每天工作時間、工作任務、每月休息時間由配送公司安排。如果不按時上線,發行公司有權停工。因此可以明確表明,外賣小哥必須服從配送公司的指令,接受配送公司的管理和監督,配送公司可以通過考核等方式約束外賣小哥。雖然配送公司可以從事其他雇主的勞動,但這屬於配送公司在工作時間和任務之外的自由、零星安排,不影響本案外賣小哥對配送公司人身從屬關系的認定。
誠然,互聯網經濟新業態下的勞動關系更加多元,本案也是如此。外賣小哥不需要固定在配送公司的固定場所,工作時間相對靈活。配送公司幫助互聯網技術無形中控制了外賣小哥,為他工作,並根據配送公司的業績付給他報酬。勞動法規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經濟業態的變化而否定勞動關系的存在。
最後,法院綜合判斷,認為被告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判決:駁回江蘇某配送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述案件法院支持人社局的工傷認定,認為外賣小哥與配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法院認為,在新的經濟業態下,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應當結合就業的特點和傳統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進行綜合界定。這種情況下,外賣小哥只能按照配送公司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勞務後才能從配送公司獲得報酬,具有經濟從屬關系;配送公司有專人開會,分工,考核。配送公司工作人員提供二維碼註冊,每天的工作時間、任務、每月休息時間由配送公司安排。由此,外賣小哥與配送公司之間存在隸屬關系,不能因為經濟業態的變化而否定勞動關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