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具有毒性、腐蝕性、爆炸性、燃燒性和助燃性,對人身、設施和環境有害的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航、農業等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並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識別和分類標準適時調整。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員工應接受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上崗工作;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提供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凡國家對使用危險化學品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全面工作,組織確定、公布和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含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和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負責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發放生產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大型固定儲罐除外,下同)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依法監督其產品質量,檢驗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的進出口。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識別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行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新化學品的環境管理登記;按照職責分工調查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許可和運輸工具安全管理,監督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確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人員的資格。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航空運輸和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為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發放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非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寄遞行為。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責令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裝置、交通工具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非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料、設備和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