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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政策執行過程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來改善信息溝通?

針對我國當前公共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筆者認為有以下解決方法:

第壹,科學合理地配置公共政策的執行力。從縱向來看,中央政府的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偏差的根本原因在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力配置缺乏規範性,尤其是當中央政府賦予地方政府的權力缺乏法律保障,導致行政放權與收權頻繁交替,進而導致地方政府行為短期化,更容易阻礙中央政策的執行。因此,要從根本上糾正這種不健康的現象,首先必須改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權限劃分由於缺乏規範性而經常隨著壹些人為因素而頻繁變化的現有狀況,加快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關系的法制化,從而規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系。包括雙方關系的總原則、權責劃分原則、各自的權限範圍、權限劃分的程序和手段,以及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監督的程序、方法和手段,以防止中央政府收權放權的隨意性和地方政府越權違法的可能, 確保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事權劃分的法制化、規範化,使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監督程序化、制度化,使雙方的權力關系在法制化軌道上健康發展。 從橫向來看,各職能部門之間職能配置的重疊也是阻礙政策執行的重要因素之壹。因此,應通過機構設置立法,特別是程序性立法,明確規定具體的職能配置、內部機構設置以及政府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使政策執行機構協調運轉、靈活工作,為政策的順利有效實施提供制度和組織保障。

二是完善政策執行的監控體系。政策執行者作為“理性經濟人”,有自己的利益和實現價值的需求。在執行政策時,不可避免地帶有自己的主觀偏見和情緒色彩,政策執行是社會價值的權威分配。因此,在執行政策時,必然會涉及地區利益、部門利益、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之間的矛盾,這就為政策執行偏差的發生提供了現實的可能性。因此,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需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政策執行監控體系,即風險預警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1,當務之急是理順監督體制,改變現有的專門監督機構雙重領導體制,實行垂直管理,使監督機構的財權和人事任免權不再受制於監督對象,而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安排,確保專門監督機構超脫地行使監督權力。2、強化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職能。黨政系統要真正把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還給人民代表大會,讓人民代表大會既有形式上的職責,又有實質上的權利。人大還應加強自身建設,如提高代表素質、設立專門監督機構和制定人大監督法、落實監督內容等,真正體現國家權力機關應有的權威地位。3.落實和完善各項社會監督制度。社會監督是相對於國家監督而言的壹種非國家監督,其主體不僅包括各種社會團體和媒體,還包括各種群體自治組織和公民。因為政府的政策執行行為壹般發生在與普通民眾的社會互動中,所以社會監督是政策執行中最常用也最容易做到的民主監督形式。

三是完善信息溝通傳播機制。政府應利用各種手段對政策進行宣傳和解釋,使全體公眾認可和認同政策,從而接受和參與政策實施活動,促進政策的有效實施;其次,溝通是雙向的。既要“傳”出去,又要“收”回來。要建立政策執行的反饋機制和評估機制。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各種“表現”和執行後的具體“反應”,都需要通過反饋機制“接收”進行科學評估,以便對政策執行中的偏差做出及時、科學的調整,從而降低或避免政策阻滯的風險。具體方式,如加大報紙、廣播、電視等輿論工具對政策信息的傳播和及時披露,對公共政策信息的傳遞和執行做出具體報道,制定規範的公開報道制度;實施“陽光工程”,建立健全群體上訪、社會協商對話、市長電話等政務公開制度,在公共政策執行中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使政策目標群體能夠及時、直接地反饋政策執行信息。隨著信息時代的加速,政府也要改變以往的政策溝通和交流機制,建立“電子政府”,實施“政府在線”工程。電子政務的建立可以使政府機構借助現代信息通信技術,在政府組織、政府與社會、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公民之間建立廣泛的溝通網絡。這種溝通網絡打破了時空和行政組織部門和層級的限制,能夠及時傳達政府政策和方針,增加了公共政策執行的透明度和目標群體與政策執行者之間的溝通和反饋機會,從而擴大了公眾民主參與的程度,增強了公民對政府政策的認同感和支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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