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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要重點從哪些方面入手?

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需要重點抓好以下五個方面:

堅持黨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也是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和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證。我國* * *財產黨代表著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著黨制定的大政方針和提出的立法建議,凝聚著全黨全國的集體智慧,凝聚著最廣大人民的同意。堅持黨的領導與服從人民利益是完全壹致的。在立法工作中,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誌,成為全社會遵循的行為準則和規範,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謀劃立法工作,科學制定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積極推進重點立法項目,確保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及時向黨中央報告立法中遇到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總之,我們的壹切法律法規都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壹切法律法規都必須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有利於鞏固和提高黨的執政地位,有利於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

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

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是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科學理論體系。它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們黨最寶貴的政治和精神財富,是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的思想基礎,是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是我們做好壹切工作的根本指針。在立法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用它統壹思想,確定立法思路。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我們始終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與堅持改革開放結合起來,把堅持社會主義基本制度與發展市場經濟結合起來,把推進經濟基礎改革與推進上層建築改革結合起來,把提高效率與促進社會公平結合起來,把推進改革發展與維護社會穩定結合起來, 堅持獨立自主參與經濟全球化,確保法律法規有利於鞏固和完善社會主義制度,有利於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有利於發揮社會主義的作用。

從中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

堅持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是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觀要求。在立法工作中,我們始終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以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實踐為立法依據,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緊緊圍繞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正確把握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和實踐可變性的關系,妥善處理法律預見性和可行性的關系,確保立法進程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相適應。對實踐經驗成熟、各方面認識壹致的,應當詳細規定,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對於實踐經驗尚未成熟但現實中需要法律規範的,先規定壹些原則,為指導實踐提供規範和保障,為深化改革留有余地,待條件成熟時再進行修改和補充。對於改革開放中遇到的壹些新情況、新問題,目前還不能用法律來規範。第壹,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制定,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後再制定法律。我們也註重學習和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學習對我們有用的東西,但絕不照搬。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也不壹樣。我們不需要壹些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來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不做外國法律制度中不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的法律。外國法律體系中沒有的,但我們現實生活中需要的法律,我們會及時制定。

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

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是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在立法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無論在立法過程中,還是在法律規範中,我們都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人民的主體地位,尊重人民的首創精神,從人民的實踐創造中汲取智慧,從人民的發展要求中獲得動力。正確把握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現階段群眾利益與不同群體特殊利益的關系,正確反映和統籌兼顧群眾不同方面的利益,努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正確處理權力與權利、權力與責任的關系,既賦予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必要的權力,又註重規範、制約和監督權力的行使,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堅持群眾路線,深入推進科學民主立法,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不斷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通過公布法律法規草案和召開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特別是基層的意見,有效凝聚集體智慧,使我們制定的法律法規充分體現人民的同意。

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

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統壹,是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做好立法工作的內在要求。中國是壹個統壹的、多民族的、單壹的國家。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是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建立統壹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基礎。同時,中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文化社會發展不平衡,國家正在發生深刻變化。這壹基本國情決定了國家實行統壹的、分層次的立法體制。始終堅持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權威地位,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開展立法工作,在制定法律法規的同時,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集中清理,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確保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同憲法相抵觸,行政法規同不同法律相抵觸,地方性法規同不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法律法規的規定相互協調、不相矛盾、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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