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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滅亡的原因和表現

近年來,歷史學家發表了許多頗有見地的研究清末新政的文章。但對清末財政制度改革及其在當時和後來的影響卻知之甚少。張九州認為,清末財政體制改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改革財政管理,加強中央集權。在三個地方設立了壹個部門,即分局、稅務所、財務結算所和鹽政所。“壹部三辦”的設立和人事權限的變更,統壹了中央財務管理。在中央金融機構改革的同時,地方金融機構也進行了調整和統壹。這壹做法為清政府縱向控制地方財政體制的形成發揮了重要作用。其次,成立銀行,建立公共圖書館體系。清朝的財政機構以前是行政管理,錢物保管和支出。比如各省的住建部、政治部都是財務管理機構,但管的是錢、物的保管。地方各省、州、府、縣也有專門的錢物倉庫,歸各主管大臣和各州、州、縣知事所有。1904年,清政府決定設立戶部銀行,“作為資金流匯聚之地”。1908年,戶部銀行更名為大慶銀行,其分行制定了《銀行規則》,稱“管理公務資金的進出”是國家銀行的“應盡義務”,“管理國庫事務和壹切公共資金,代表公眾管理政府債券和各種有價證券”。1907郵電部成立交通銀行,將盧綸的郵箱存款變更為該行經理。這家銀行的出現標誌著專門財務會計公共圖書館的初步建立。清政府設立銀行,試圖建立統壹的國庫體系。但當時各省財政並不統壹,碎片化現象嚴重。因此,統壹的國庫制度還遠未統壹,但這壹做法在當時中國的財政和經濟中具有積極意義。第三,清理財務,試行預算。1908年底,學位分會制定了清理財務的六項措施,隨後起草了清理財務章程。學位分會成立了壹個清理財政部門,各省成立了壹個清理財政局,為國家預算和決算做準備。宣彤元年二月,各省財務局開業後,開始實施全面核實省級財政的調查工作,各省陸續編制各種財政表,詳細列明全省收支的項目、金額、利弊等。這次金融清理工作的成績是值得肯定的。1910清政府決定在基本清理各省財政收支的基礎上,試行國家預算。今年,地方政府先把各省民政、軍政府局預算的下壹年度收支資金做了壹個清單,送到清理財政局。清理財政局編制全省預算報告單,經省長批準,報學位分會。北京的政府機關也按照學位科發布的出書樣式,編制了自己的下壹年度的收支經費和預算報告。然後,在審查各省和各部預算的基礎上,教育部編制了宣彤三年的總預算。然後,總預算由內閣會議行政辦公室審查,並送交高級顧問委員會開會。1911年初,高級顧問委員會審議並修改該案後通過決議。教育部編的預算有太多不符合事實的地方,高級顧問委員會在審議時所做的修改也是毫無根據的。所以預算雖然編了,通過了,但實際操作起來是行不通的。盡管如此,它在中國近代金融史上仍有壹定的進步意義。筆者肯定了清末財政體制改革:壹是在壹定程度上加強了中央財政的統壹,有利於新政的實施和預備立憲。通過財政制度改革,國民收入增加,中央財權擴大,為新政的發展和預備立憲運動提供了有力的財政支持。其次,促進了晚清金融體系的現代化。第壹,現代形式的國家預算編制始於財政管理;第二,確定了現代財政官僚管理體制;第三,公共財政制度的建立加速了政府財政管理專業化的發展和財政調控能力的加強。第三,通過財政體制改革的過程,為民國初年的財政管理培養了壹批人才,積累了壹些寶貴的經驗。最後,作者指出清末財政制度改革是對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財政管理制度的模仿,其進步值得肯定。但總的來說,改革的成效是有限的。主要原因是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沒有處理好。要進行金融體制改革,我們需要足夠的中央權威和地方支持。但當時政財內外,地方政府並不完全從屬於中央政府。特別是這次金融體制改革的目的之壹是加強中央政府的金融統壹,加強中央政府對金融的調控能力,這與地方利益相沖突。正是由於中央和地方財政利益的尖銳矛盾,財政體制改革舉步維艱,效果不佳。最後,由於這些改革激化了矛盾,加速了清朝統治集團的分裂和崩潰[6]。

中國現代化的研究框架壹直是基於“變器——變政——變心”。這種研究模式突出了政治改革和思想改革的意義,卻模糊了經濟改革在現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朱俊瑞認為,單純強調政治改革對經濟改革的制約,不符合現代社會改革的現實。到1911,清政府進行了壹系列的政治、經濟、文化和軍事改革。庚子之變後,“國庫壹貧如洗”的經濟狀況不僅刺激清政府加大改革力度,也是“新政”難以實施的重要因素。財政是執政的保障,政治離不開經濟運行。晚清政府在全面經濟困難的陷阱中玩起了新政運動,無疑早就寫下了失敗的休止符。清政府滅亡的原因是復雜的。從經濟上分析,清政府幹預經濟的無能,尤其是政府財政失控,是導致其自身滅亡的重要因素。在清末新政中,清政府壹度大規模開展了清理財政的工作,加強了對財政的集中管理,但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經濟運行和利益分配導致地方自治的局面。反而加劇了地方與政府的離心分離,加速了自身的滅亡[7]。朱文關於晚清政治改革受經濟制約的觀點很有見地。如果能討論壹下限制的原因、條件和結果,文章會更精彩。

修改稅率、實行關稅金制度、在壹定程度上收回海關行政權是國民政府成立後采取的主要改革措施。如何評價這些改革措施,歷來褒貶不壹。有學者認為關稅自主是假的,不能顯示關稅自主的真實性,是關稅繼續半殖民地化的標誌;壹些學者甚至簡單地將關稅自主描述為投降和賣國行為。易濟倉和張認為,國民政府關稅自治是在國內民族主義情緒高漲的形勢下,在全國人民的壓力下,特別是為了增加自身經濟收入和彌補巨額財政支出,列強對國民政府作出讓步而進行的,其進步意義應予肯定。通過關稅改革,協定關稅變為固定關稅,國民政府獲得了關稅自主權,能夠自行制定關稅稅率,自由支配關稅和稅款,基本掌握和控制了海關的行政權。這些措施雖然不能從根本上動搖帝國主義國家在中國的統治,但客觀上削弱了它們在中國的部分特權,保護了國民政府自身的經濟利益,順應了歷史發展的進步趨勢,在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具有壹定的進步意義。因此,簡單地用“假”字來概括國民政府的關稅改革,缺乏事實依據。然而,關稅改革並不像國民政府吹噓的那樣偉大和完善。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和當時國民政府的階級限制,其關稅自主權只能是部分的或不完全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我國關稅征收水平與當時的外國相比還有差距;其次,海關的行政權力還沒有完全收回;第三,關稅自主權未能很好地保護民族工業。最後,筆者認為,在肯定關稅自主進步作用的同時,不能盲目誇大關稅自主的實際作用,這是不全面的,只是某種程度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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