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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名人軍嫂範曉輝:出軌男女是否構成破壞軍婚罪?

範曉輝不是現役軍人,不是本罪的保護對象。但是,張是現役軍人。在他與何的出軌行為中,主客觀上破壞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但他本人屬於本罪的保護對象。據此,張可能受到處分,構成重婚罪,但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壹、基本情況

範曉輝的丈夫張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留守軍嫂範曉慧通過Tik Tok平臺分享自己與軍嫂異地生活、常年獨自照顧孩子和家庭責任的日常故事,贏得了數百萬粉絲的關註。近日,範曉輝自爆老公劈腿女子何某,引發熱烈關註。根據進壹步的媒體報道,張在過去的八年裏只回過幾次家。其他時候,除了在部隊,他和何在壹起,張和他早已同居生子。

二、破壞軍婚罪是什麽?

破壞軍婚罪是指行為人在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與其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犯罪行為。

法律條款:《刑法》第259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同居或者結婚的,犯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什麽構成破壞軍婚罪?

我們可以逐壹分析破壞軍婚罪的構成要件:

(壹)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行為人有無配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現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也應當以本罪論處。

(2)主觀方面——認識。

本罪主觀上表現出破壞軍人婚姻關系的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並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如果真的不知道,因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被欺騙並與其結婚或同居,由於本罪主觀要件的缺失,不能以本罪論處。但其非法同居或婚姻關系,應依法解除。

(3)對象

本罪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

刑法第四百五十條規定的現役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學員,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察、文職幹部、士兵和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文職人員、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包括復員軍人、復員退伍軍人、殘疾軍人、人民警察以及在軍事部門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工作但無軍人身份的工作人員。

軍婚的保護範圍根據刑法規定僅限於配偶,不包括婚姻關系。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系的成立以結婚登記為基礎,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前提,也不是婚姻家庭成立的必要階段,訂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所謂現役軍人配偶,既包括女現役軍人的丈夫,也包括男現役軍人的妻子。配偶是否是現役軍人,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現役軍人的配偶,僅指與現役軍人登記結婚並由此締結婚姻關系的人。不包括僅與現役軍人有壹定婚約關系的“未婚夫”、“未婚妻”。與現役軍人登記結婚是其配偶,是否共同生活無關緊要。

(4)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所謂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公開或秘密同居壹定時間的行為。它以男女關系為基礎,但也有壹定程度的經濟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它既不同於夫妻公開同居的事實婚姻,也不同於男女自願秘密發生性關系而不同居的通奸行為。與現役軍人的妻子形成事實婚姻,屬於與其結婚的範疇,構成本罪。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從立法意圖上不能認定為犯罪。

通奸具有暫時性的特點,而同居具有連續性和連續性。如果只是偶爾或間歇性地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認定為“同居”,也不能作為犯罪處罰。但是通奸和同居並不是密不可分、不可改變的。通奸也可以轉化為同居。

從單次通奸的角度來看,時間斷斷續續,地點不固定,但長期通奸關系持續壹年以上,時間相對連續,地點相對固定,尤其是經濟生活關系密切者,具有同居的本質,對婚姻尤其是軍婚的損害程度與同居無異,其本質已經屬於同居。破壞軍婚罪保護的法益是現役軍人的婚姻家庭關系,突出了現役軍人配偶對婚姻的忠實義務。長期通奸造成軍婚破裂的,以破壞軍婚罪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軍人婚姻罪中的所謂婚姻,是指與現役軍人配偶騙取婚姻登記或者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的行為。

4.範曉輝的丈夫張和何是否構成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為了維護國防,穩定軍心,保護軍婚的立法措施。破軍婚罪是指非軍人破軍婚。

回到這個事件,範曉輝不是現役軍人,不是這個罪名的保護對象。但是,張是現役軍人。在他與何的出軌行為中,主客觀上破壞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但他本人屬於本罪的保護對象。據此,張可能受到處分,構成重婚罪,但不構成破壞軍婚罪。但如果是現役軍人的妻子,且張某長期與何保持不正當婚外行為並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則應以破壞軍人婚姻罪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

而他是否構成破壞軍婚罪?

不會,除非範曉輝是現役軍人。按照法律規定,何有可能“明知”並“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構成本罪。但是,他可能構成重婚罪。

刑法第258條

重婚罪涉及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0月65438+12年2月65438+65444)

動詞 (verb的縮寫)摘要

軍人應該受到全社會的尊重,軍人的榮譽和人格尊嚴不容侵犯。我國刑法規定的破壞軍婚罪,是為了鞏固國防,穩定軍心,對現役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但很多時候,正是因為軍嫂們的長期努力,我們才能穩定軍心,讓前線的戰士勇往直前,為國家做貢獻。在這裏,我們也應該有他們的壹部分。

這件事讓我們更加關註留守的艱難。無論從法律還是道德層面,都不允許任何“嚴重侵害軍人榮譽和人格尊嚴”、“影響軍人家庭生活幸福穩定”的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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