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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第59條規定了多少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罰款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網絡運營者未盡到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情形。

1.網絡運營者未履行下列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護網絡不受幹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被泄露、竊取或者篡改:

(壹)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采取技術措施,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等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三)采取技術措施監控和記錄網絡運行狀態和網絡安全事件,並按照規定保存相關網絡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應對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等安全風險;壹旦發生危及網絡安全的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不履行下列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確保其具有支撐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確保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2.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以下安全保護義務:

(壹)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對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員工進行網絡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重要系統和數據庫的災難恢復備份;

(四)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商購買網絡產品和服務時,應按照規定與提供商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安全保密義務和責任。

4.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每年至少對其網絡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壹次檢查和評估,並將檢查評估和改進措施提交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的相關部門。

“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654.38+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壹年度營業額5%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止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決定禁止其在壹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事網絡安全管理、網絡運營等關鍵崗位的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五十九條網絡運營者未履行本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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