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揭示了我國精神科“不該收治的卻收治不了”的混亂局面和資源配置錯位對公眾的威脅,指出了我國現行精神科收治制度的缺陷,並提出了建立有效的異議機制等建議。
這份報告的作者黃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這份報告也送給了政法委和國務院法制辦,以期為正在進行的精神衛生立法提供參考。65438+10月11日下午,黃律師收到壹條短信,告知政法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已在報告上簽字。
東南大學法學院衛生法研究所所長張贊寧補充道:“法律必須保護每個人的權益。只有保護他,才能保護妳我。”
確認患者的上訴權是關鍵。
報道稱,確認住院精神病人的上訴權是解決中國精神疾病治療問題的關鍵。核心建議是建立有效的異議審查機制,普及法定代表人制度。認為這是保護精神病人權益,糾正錯誤治療行為必不可少的制度設計。
報告認為,長期發展目標應是建立常規案件司法審查制度,即非自願住院應由司法機關授權。醫院在患者非自願住院後的壹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非自願住院,由法院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精神病學家可以作為專家證人參與審判。
報告還稱,在常規案件司法審查制度建立之前,應在現有制度框架下充分發揮法院和衛生主管部門的異議審查功能,可以操作民事法院的快速裁定和衛生主管部門的投訴處理。
對於法定代表人制度,短期內,如果“患者”自己有能力委托律師,醫院不能否定“患者”委托律師的權利;從長遠來看,國家法律援助中心應根據《殘疾人權利公約》和《殘疾人保障法》,將法律援助範圍擴大到所有住院精神病人。
報告還建議,對“尋釁滋事”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收容,決定權由公安機關改為法院。同時賦予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直接啟動司法鑒定的權利。
65438至0985年,衛生部首先指定四川省衛生廳牽頭,湖南省衛生廳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同時,由精神科醫生組成的起草小組在成都成立,由此拉開了我國精神衛生立法的漫長序幕。
“已有25年歷史的《精神衛生法》之所以沒有出臺,是因為草案過於關註醫療技術問題,而精神病人權利保護的實質性條款卻鮮有改進。黃認為的意見很不好,基本上確認了目前的做法。"
著名律師丁強調:“精神衛生立法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權利。壹方面,我們應該保護公眾的利益;另壹方面,要保護精神病人的權利。這必須是立法的指導原則。”
據了解,在西太平洋地區的國家中,只有中國、老撾和馬紹爾群島直到2010才有專門的精神衛生法。
在精神衛生法難產的同時,地方精神衛生立法也在不斷湧現。直到2065 438+00;上海、天津、武漢、石家莊、黑龍江等地制定了強制收治精神病人的地方性法規。
這些地方精神衛生條例加大了精神衛生領域的財政投入,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緩解我國精神衛生領域資源匱乏的困難。但是,由於這些規定幾乎確認了現行制度,精神病入院制度中精神病的濫用問題並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決。
錄取混亂
在黃的研究中,將我國精神病治療的混亂狀況分為“該治療的不治療”和“不該治療的治療”兩個方面。
“該收不該收”的主要問題在於家庭監護責任重、社會救助嚴重不足、財政投入嚴重不足。
突出法制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不該收的收了”,也就是所謂的“有精神病”,這也是報道的重點。
根據報告的研究,“被精神病”已經陷入了壹個完全的怪圈:不應該入院的個體,可以很容易地被送到精神病院隔離治療,但出院時卻遵循著“誰帶,誰帶走”的原則。醫院只對支付醫療費用的人負責,住院期間沒有啟動糾錯機制,無法投訴、申訴、起訴。壹旦承認,無論當事人如何抗議,都沒有第三方機構處理異議。
出院後,司法救濟失敗。試圖通過訴訟保護個人權利的當事人面臨許多困難,要麽被剝奪訴訟能力,要麽被完全剝奪上訴權;要麽陷入“醫療糾紛”的陷阱,在“是否有疾病”的問題上進行拉鋸戰,忽視入院程序的不規範。即使經過多年的鬥爭,最終勝訴的當事人往往也只能獲得兩三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這是大多數“精神病”者面臨的不可逆轉的“體制循環”,朱金紅就是壹個典型的註腳。
據媒體報道,2010年3月8日,朱金紅被母親唐美蘭帶到江蘇省南通市第四人民醫院。
但除了個人故事,唐美蘭幾乎沒有其他論據證明女兒有病。根據媒體記者掌握的線索,第四人民醫院並未拿出任何有力證據證明朱金紅患病。在壹份入院診斷中,影像學、實驗室檢查、心理量表評估等壹些硬數據全部缺失,唯壹的依據就是唐美蘭提供的“4年精神病史”。
2010 9月12日,南通市第四人民醫院院長張兵在接受某媒體采訪時表示,朱金紅現在不出院的最大障礙是母親唐美蘭不願意帶女兒出院,導致朱金紅繼續在精神病院“治療”。這樣的“死結”源於壹條“規定”,即只有監護人才能將精神病人帶出醫院。
被送到醫院的朱金紅有些著急。她在醫院找機會向朋友和同學求助。她在醫院的求助信引起了社會關註,某媒體對此進行了報道,在社會上產生了很大反響。很多熱心群眾呼籲醫院放人,有關部門就如何放人召開了很多人大、政法委、法院、婦聯參加的協調會。
然而這麽多機構的努力,卻輸給了精神病院的行業規則:“誰送,誰收。”甚至其他人是否可以去醫院探望朱金紅“必須得到朱金紅監護人的同意”。所以醫院堅持只要唐美蘭不同意,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接朱金紅出院,他也無權探視。
2010年9月4日,10在巨大的社會壓力下,醫院向唐美蘭發出律師函,要求她“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和義務,盡快為朱錦紅辦理出院手續”。唐美蘭拒絕了律師函。院方表示,律師函將陸續寄給朱金紅的父親和兩個姐姐,如果親屬拒絕履行職責,朱金紅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將成為她的“監護人”。
就在大家都放棄希望朱金紅能在短時間內出院的時候,唐美蘭突然同意去接朱。14下午,朱金紅出院。此後,朱金紅被軟禁,護照、身份證、銀行卡等重要證件由唐美蘭掌控,直至被網友解救。
朱金紅從醫院出逃後還沒到訴訟階段,但更多去訴訟的人都遭遇了慘敗。
江津女孩小美起訴了強制收治她的醫院。她兩年內無法立案。該案經媒體報道後被法院受理。
2006年,廣州千萬富翁何將廣州腦科醫院告上了廣州荔灣區法院。截至2013,案件圍繞“何金榮送治時是否有精神病?”到目前為止,此案尚未結案。
八大缺陷
黃和她的工作組認為,陷入這樣壹個怪圈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的精神病入院制度存在八大缺陷:
強制錄取不設門檻;沒有強制入院的程序規範;否定個人拒絕住院的權利;未經法定程序推定監護人;出院遵循“誰帶,誰接”的規則;住院期間無糾錯機制,投訴、申訴、起訴無門;司法救濟失敗;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很低。
對於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報告分析認為,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現實特征是,絕大多數精神病人由家屬照顧和治療,家庭責任通過立法不斷強化,而這種責任又被“醫托”制度推向極致。
所以當家屬因為利益沖突把當事人送進精神病院,當事人就失去了話語權,成為被踐踏的對象。“醫療保健”系統沒有預防和糾正錯誤的能力。
同時,報告指出,精神病學治療體系缺陷的深層次原因在於中國精神病學理論中的三個謬誤,即指鹿為馬、顛倒黑白。
首先,我國精神病學否認強制入院的法律性質,將“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入院”視為“純醫療行為”,認為強制入院與人身自由無關,拒絕司法介入;
其次,我國精神病學將部分強制入院視為自願治療。當事人拒絕住院的,將送治者的意願視為當事人自己的意願,理論上違背當事人意願的“非自願治療”稱之為“自願治療”;
最後,中國的精神病學用醫學標準代替法律標準,以醫學“自知力”作為判斷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標準。醫生超越了法官的權力,賦予當事人或接生者的近親屬“監護人”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