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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暴力致人死亡可行嗎?

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網絡暴力致人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根據現有法律規定,網絡暴力只能歸入侮辱誹謗罪,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受害者需要收集證據去法院起訴,維權困難。如果勝訴,可以按誹謗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將網絡暴力致人死亡納入刑事公訴案件範疇迫在眉睫,因此懲治網絡暴力致人死亡完全可行!

隨著劉學事件的發生,網絡暴力導致的死亡是否應該受到懲罰再次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那些在網上侮辱誹謗他人的人該如何受到應有的懲罰?按現有法律判定誹謗罪顯然太輕,導致這些人犯罪成本低,達不到警醒世人的目的。在網上胡說八道的人壹定知道,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上侮辱誹謗他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說起網絡暴力,我其實深有體會,它能讓妳遭受巨大的精神打擊。

記得2018我在某短視頻平臺發布了壹個視頻,裏面提到了壹個元朝的歷史人物。視頻發布後,很多人在裏面評論侮辱我,然後給我發私信侮辱我。壹連十多天,這些人沒完沒了,不聽妳解釋。這些人是多麽的傲慢無理,讓那段時間的我。就拿前幾天來說,我發表了壹篇關於江歌案的文章,我在文章中客觀陳述了事實,然後就有人評論甚至發私信侮辱我,說我沒有在文章中侮辱和指責劉鑫。我就想問問這些人,為什麽要我去侮辱和指責別人?正義在人心,我們誰都沒有權利侮辱別人,指責別人。我們不是法官!任何人都不應該站在道德制高點上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文明上網,文明發言,文明表達觀點和意見,這是壹個有教養、遵紀守法的公民應有的態度。網絡暴力導致受害人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要求行為人的犯罪嫌疑人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將網絡暴力犯罪正式納入刑法,而不是以誹謗罪論處。

網絡暴力必須納入刑法的幾個理由

壹、社會危害性

網絡暴力的社會危害非常大。由於網絡暴力具有犯罪隱蔽、傳播面廣、對受害者負面影響巨大等特點,其社會危害性非常嚴重,明顯比傳統的誹謗他人方式造成的傷害更為嚴重。因此,現有刑法對網絡暴力的處罰過輕,導致犯罪成本降低,從而使網絡暴力更加囂張和肆無忌憚。

第二,對受害人的傷害

網絡暴力對受害者的傷害是非常深刻的。以劉學為例,網絡暴力直接摧毀了他的生活。用傳統的誹謗罪來審判網絡暴力的實施者,顯然是不夠的。就拿最近網絡上發生的美女為了房子車子嫁給80歲老人的事件來說,犯罪嫌疑人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不惜造謠中傷。雖然最後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並道歉。事件的真相是,女孩陪爺爺去商場購物,然後被犯罪嫌疑人拍下照片發布到網上,並配有文字描述,侮辱誹謗。這件事對當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像這樣的網絡暴力案例比比皆是。很多時候,受害者受不了輿論的侮辱和謾罵,最終選擇死亡。但是這些網絡濫用者逍遙法外,最多拘留幾天。然而,他們殺死了壹條鮮活的生命,只支付了幾天的拘留。

三、根據現有誹謗罪量刑過輕。

根據現有法律,誹謗罪顯然無法應對網絡暴力的高發。網絡暴力因其傳播面廣、傳播速度快、短時間內對受害者心理傷害大,必須正式納入刑法,應作為刑事起訴案件。

第四,規範公民上網行為

將網絡暴力納入刑法,有助於建立良好的網絡秩序,提高文明上網意識,有效打擊網絡暴力犯罪,對維護良好的網絡環境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網絡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納入刑法公訴案件範疇,不能以誹謗罪的適用進行判決。因此,網絡暴力犯罪應當納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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