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培訓目標
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招收碩士研究生,是為了培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愛國守法,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掌握本學科紮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或獨立承擔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和創新精神的高級專門人才。
二、申請條件
(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組織的全國統壹入學考試:
1.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願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2.考生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畢業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的人員;
(3)取得國家承認的專科畢業證書兩年及以上(從專科畢業至9月1日錄取為碩士研究生,下同),達到與專科畢業同等學力,並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培養目標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畢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畢業生,按照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報考;
(4)已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者,可再次申請碩士學位,但僅限於委托培養或自行集資者;
3.年齡壹般不超過40周歲,報考委托培養、自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4.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由教育部批準的招生單位組織的單獨考試:
1.滿足申請條件(1)中1,3,4的要求;
2.大學畢業後連續工作4年及以上,業務過硬。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所在單位同意,並經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或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
取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滿2年及以上,業務過硬,經單位同意,經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是單位委托培養的在職職工;
(3)符合上述(1)或(2)條件者,可報名參加相應的教育碩士研究生入學統壹或單項考試。試行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465、438+0學校有:北京師範大學、首都師範大學、天津師範大學、河北師範大學、山西師範大學、內蒙古師範大學、遼寧師範大學、沈陽師範大學、渤海大學、東北師範大學、哈爾濱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上海師範大學、南京師範大學、蘇州大學、揚州大學、徐州師範大學、浙江大學、浙江師範大學、杭州師範大學、安徽師範大學、福建師範大學、江西師範大學、 山東師範大學、曲阜師範大學、河南師範大學、河南大學、華中師範大學、湖南師範大學、華南師範大學、廣西師範大學、西南師範大學、四川師範大學、西華師範大學、貴州師範大學、雲南師範大學、陜西師範大學、西北師範大學、青海師範大學、寧夏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法律碩士全國聯考,簡稱法律碩士聯考。
1.滿足(1)中的要求;
2.高校非法學專業;(以下13專業不允許報考法學碩士學位:法學、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法、商法、公證、法律事務、行政法、律師、涉外經濟與法律、知識產權法、刑法。)
全國試行法律碩士學位的39所學校分別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南開大學、山西大學、遼寧大學、吉林大學、黑龍江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南京大學、蘇州大學、南京師範大學、浙江大學、安徽大學、 廈門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山東大學、煙臺大學、鄭州大學、河南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湘潭大學、湖南大學、中山大學、海南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四川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貴州大學、雲南大學、西北政法大學、蘭州大學。
2004年,所有嘗試開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學校,都只從參加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中選拔。試點學校不再組織本專業統壹或單獨考試。
(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畢業生全國聯考,簡稱MBA聯考。
1.滿足(1)中1,3,4項的要求,
2.大學畢業後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大專畢業後有5年及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及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國內試行MBA學位的89所學校分別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郵電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農業大學、中央財經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天津財經大學、 河北工業大學、燕山大學、華北電力大學、山西財經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大學、內蒙古工業大學、遼寧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吉林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哈爾濱商業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海事學院、東華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上海科技大學、上海大學、南京大學。 東南大學、南京理工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河海大學、江蘇大學、蘇州大學、浙江大學、杭州商學院、浙江工業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合肥工業大學、廈門大學、福州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南昌大學、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山東經濟大學、鄭州大學、河南財經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武漢理工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暨南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工業大學、廣西大學、海南大學、重慶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財經大學、四川大學、貴州理工大學、貴州大學、雲南大學、昆明理工大學、西北大學、xi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Xi理工大學、蘭州大學、寧夏大學等
2004年,試行MBA學位的學校只從MBA入學考試中選拔考生。試點學校不再組織本專業統壹或單獨考試。
(六)經教育部批準,碩士生招生單位中的部分高等學校可推薦少數本校優秀本科畢業生免於初審,在報名前直接到報考單位復試。推薦辦法由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被錄取的推薦免試生必須在國家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到報名點辦理報名手續,不得再次參加統考。到6月65438+10月31,尚未落實招生單位推薦的學生不再保留免試資格。
第三,註冊日期
2003年165438+10月10至165438+10月14。
四、報名地點
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確定的報名點報名;參加LLM入學考試和MBA入學考試的考生,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單獨考試的考生直接到招生單位報名,報名截止時間與統考相同。
動詞 (verb的縮寫)註冊程序
(壹)應屆畢業生憑本人身份證和學生證,其他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或現役軍人、文職幹部證件和學歷證書報考,交納報名費,領取相關表格。填寫登記表時,應註意:
1.參加統考的考生可填報同壹學科研究方向相近的兩個招生單位。
2.參加MBA聯考的考生可以填報嘗試辦工商管理專業學位的兩所學校。
3.參加法碩聯考的考生可以填報試點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兩所學校。
4.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填報壹個招生單位的壹個科目。
5.根據招生單位的規定選擇任意壹門外語進行考試。
6.同等學力的申請人應按招生單位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提供真實材料。
7.填寫項目應與登記機卡讀數壹致,不得更改。報名表與機讀卡如有不符,以機讀卡為準,因錯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2)考生填寫報名表後,按規定日期將全部申請材料寄至第壹誌願招生單位。報考單獨考試的考生,按招生單位要求辦理。
(3)招生單位對考生的報考材料進行審核後,向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發放準考證。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者),壹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取消其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報考人員辦理報名手續並交納報名費後,報名費不予退還。
第六,考試
(壹)入學考試分為初試和復試。
(二)初試日期:2004年6月65438+10月10至6月65438+10月1。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不在規定日期舉行的考研,國家是不會承認的。
(3)預備科目:政治理論、外語和兩門專業課。每科考試時間為3小時。政治理論課和外語滿分分別為100(含非外語專業考英語、日語、俄語聽力20分),兩門業務課滿分均為150;工商管理碩士(MBA)兩門商科課程滿分為:綜合能力200,管理學100。
參加小語種考試的考生,參加部分學校外語專業二外考試的考生,參加單科考試的考生,都是只筆試。考試時間3小時,試卷滿分100。聽力測試在復試中進行,成績不計入初試成績。
(四)政治理論、英語、俄語、日語和部分非外國語言文學專業基礎課的全國統壹考試,由教育部統壹命題,考試大綱由教育部制定;其他科目由招生單位組織。
單獨考試初試科目均由招生單位提出。
(五)考試方式為筆試,包括按要求參加外語科目的聽力考試。
(MBA聯考初試科目為* * *四科:政治理論、外語、綜合能力(包括運用基本數學知識和數學方法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邏輯推理能力和漢語應用能力)、管理學。除政治理論由各招生單位提出外,其余三門課程(英語為外語,聽力考試使用全國統考聽力試題)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委托相關機構承擔。選擇日語或俄語的考生使用全國統考試卷,其他語種的試題由招生單位自行提出。
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全國MBA專業教育指導委員會編寫,已下發到試行MBA專業學位的院校。
(7)法學碩士入學考試初試科目有四門:政治、外語、專業基礎課(包括刑法、民法)和綜合課(包括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制史)。其中政治和外語使用全國統壹試卷,兩門業務課的命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承擔。
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會同有關單位編制,並已下發至法律碩士試點院校。
(8)初試地點:參加法律碩士全國統考和聯考的考生,在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考場參加考試;單獨考試、參加MBA聯考的考生,在報考人員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考場參加考試。考生第壹誌願招生單位負責發放考生初試成績通知書。
(九)復試時間、地點、科目、方式由招生單位確定。復試辦法和程序由招生單位公布。復試通常在五月初之前結束。招生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復試。
(十)對於同等學力考生,招生單位應全面嚴格復試。需要考察本科主要課程和實驗技能,其中筆試科目不少於兩門,每門3小時。
(11)參加單獨考試、MBA聯考和LLM聯考的考生必須參加面試。
(十二)教育部根據研究生培養目標,結合年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報考人員情況、總體初審結果,確定復試基本要求。對應屆畢業生和非應屆畢業生實行統壹的最低復試分數線。
對報考統考的考生提出考試科目總分和單科成績的要求;
提出報考MBA的考試科目總分、單科成績、三門聯考科目成績的要求;
提出申請法律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總分和單科成績要求。
單招考生參加復試的要求由招生單位確定。
招生單位壹般進行差額復試。
符合復試基本條件但因招生名額限制不能被錄取參加MBA聯考和LLM聯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其他學科;未參加MBA聯考或LLM聯考的考生,不得轉入MBA專業或LLM專業。
七、體檢
考生應按招生單位規定到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體檢。具體要求由招生單位在復試通知書中寫明。
八、錄取
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考生入學考試(含初試、復試)成績和平時學習成績、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身體健康狀況確定錄取名單。參加統考或參加MBA聯考和LLM聯考的考生,可被招生單位錄取為定向或非定向碩士生,或委托培養或自費碩士生。
參加單招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定向培養碩士生或委托培養碩士生回原單位。
招收定向培養、委托培養、自負盈虧的碩士生都是合同制。招生單位、用人單位、擬錄取為定向培養、委托培養和自費碩士生的考生,必須在考生錄取前簽訂合同。
被錄取的新生,經本人申請並經招生單位同意,可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至2年,然後入學。
九、畢業生就業
定向或委托培養碩士研究生回定向或委托單位。
非定向自費碩士研究生畢業時采取研究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方式,落實就業去向。學校和畢業生調配所在省(區、市)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X.其他人
(壹)考生報名時不再出具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考生及其所在單位自行處理考生報考研究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如因上述問題導致招生單位無法調取考生檔案,導致考生無法復試或錄取,招生單位概不負責。
(二)已獲得碩士學位(博士學位),被錄取為碩士研究生後,學習期間的培養經費和待遇按委托培養或定向合同辦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簡章,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作出必要的補充規定。
(四)現役軍人申請碩士學位和解放軍系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招收碩士研究生,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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