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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07年10月6日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發布,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障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第三方平臺、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測。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要業態和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

第五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向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第六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並執行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和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制度。,並在網絡平臺上公開相關制度。

第七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立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年度培訓和考核。培訓和考核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第八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查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登記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系方式,保證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中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第九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和量化分級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

第十壹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

第十二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的,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應當無毒、清潔。

鼓勵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

第十三條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委托送餐單位送餐的,送餐單位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培訓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四條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並定期進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員應當檢查食品的運送情況,確保食品在運送過程中不受汙染。

第十五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名稱、訂餐時間、配送人員、配送時間、配送地址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第十六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十七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及時處理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飲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要求,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供應商,保證原料質量安全,或者從原料生產基地、超市采購原料,並保存食品原料索證、索證和進貨查驗記錄,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原料;

(2)在加工過程中,應對加工的食品和原料進行檢驗。發現有腐敗變質、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三)定期維護食品儲存、加工、清洗和消毒設施設備,定期清洗和校準保溫、冷藏和冷凍設施設備,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四)在自有加工經營區域加工食品時,不得將訂單委托給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生產;

(五)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相壹致。

第十九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包裝餐飲食品,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確保食品在送餐過程中不受汙染。

第二十條餐飲服務提供者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采取保鮮、配送措施,確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壹條發現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餐飲服務提供者有違法行為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通知相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查處。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舉報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將網絡餐飲服務交易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作為認定相關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的線索,對涉嫌違法的,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立即停止向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沒有實體店且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及其分支機構或者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執行和公開相關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立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照要求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考核、保存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查驗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未登記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系方式等信息的, 或者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不真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與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公示、更新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包裝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對送餐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或者送餐單位未對送餐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訓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送餐人員未履行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送餐人員所在單位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自建網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網絡訂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監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有違法行為,未及時制止並立即向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或者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有嚴重違法行為,未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建立消費者投訴舉報處理制度,或者未及時處理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壹)項規定,未履行制定和落實原料控制要求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腐敗變質、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對食品儲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或者未對保溫、冷藏、冷凍等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清洗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訂單食品,或者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不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應包裝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保鮮和配送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對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第四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章對小型餐飲網點經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餐飲服務連鎖總部建立網站為其門店提供網絡交易服務的,參照本辦法關於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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