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怎麽承擔逾期交貨的責任?(案例版本)

怎麽承擔逾期交貨的責任?(案例版本)

運單不正確的商品遭遇冒用。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價值20萬元的貨物,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代為托運。B公司在當地西站辦理托運貨物到C火車站的運輸手續,貨物保價1.5萬元。B公司在填寫收貨人時,錯把A公司寫成了AM公司。貨物到達C火車站後,車站根據與D物流公司簽訂的代理合同,將貨車調配到D物流公司專用線卸貨,並辦理交接手續。同壹天,D公司向A公司發出發貨通知..兩天後,A公司持貨物收據前往C火車站,因運單上的收貨人與實際不符,未能完成。第二天,A公司按照C火車站的要求出具了證明,並向d公司支付了專線、暫存、卸貨等費用,提貨時得知貨物已於昨日被冒領。經查,冒名者持有的運單系偽造。A公司隨後對D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20萬元及其他損失。

[觀點]

精心的操作和完善的交貨環節

在這種情況下,誰應該承擔對A公司的賠償責任?運輸合同的交付義務人是D公司還是C火車站?責任人承擔多大責任?讓我們逐壹分析。

A公司和D公司之間有倉儲關系嗎?

D公司是壹家專門從事貨物中轉和倉儲的公司。本案中,C火車站將貨物調撥到D公司專用線存放,D公司向A公司收取專用線費和暫存費。A公司和D公司之間似乎建立了倉儲關系..

但本案中最根本的法律關系是運輸合同法律關系,承運人的責任是將貨物交付到站,交給運單中指定的收貨人。貨物從到達車站到交付給A公司的臨時儲存是承運人義務的壹個組成部分。D公司在交貨前臨時保管貨物是代表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行為。C火車站與D公司之間的貨物交接是承運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交接。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沒有正確交付貨物,表明運輸合同沒有完全履行,由此產生的糾紛是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的錯交糾紛。

另壹方面,A公司並未委托D公司收取貨物,而A公司支付的保管費是因貨物臨時存放超過免費保管期限而根據鐵路規定支付給承運人的費用,屬於運輸雜費的範圍。

因此,本案中,A公司與D公司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法律關系,D公司的壹切行為只是作為火車站C的代理人代表火車站C履行運輸合同的義務,D公司與A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法律關系..

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1.A公司有權根據運輸合同向C火車站索賠。C火車站作為承運人,有按照約定向收貨人A公司交付貨物的義務,但本案中,C火車站的代理人因其過錯向冒領人交付了貨物,其交付貨物的合同義務沒有履行。因此,A公司有權向C火車站提出索賠。同時,C火車站有權在賠償後向D公司追償。

2.A公司雖不能向D公司主張違約賠償,但有權起訴D公司侵權賠償。D公司在代理時誤將貨物交付給冒名頂替者,侵害了A公司的財產權,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作為鐵路的組成部分,運輸範圍內的行為應當由鐵路法調整。在冒名過程中,D公司無法鑒別運單的真偽,其發錯貨屬於壹般過錯。根據鐵路司法解釋,D公司可以享受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貨物保價運輸。根據鐵路法的規定,D公司應按照654.38+0.5萬元的保險金額進行賠償。

在這種情況下,壹些小錯誤最終導致了很大的損失,比如B公司填錯了收貨人,D公司交貨馬虎。這對於壹些物流企業來說是壹個深刻的教訓,筆者針對此案例提出幾點建議:第壹,在發貨過程中要完成發貨條件。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收貨人提供銷售合同、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書等。除了運單,這樣才能更嚴密的鎖定收貨人,讓不法分子沒有可乘之機。其次,與承運人簽訂的合同規定了明確的責任限制,並督促承運人在與托運人的合同中寫入責任限制條款。在這種情況下,托運人拼錯收貨人的名字可以約定為責任限制條款的內容。

  • 上一篇: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下一篇:幼兒園預防惡劣天氣應急預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