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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依法行政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權力運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含示範區和園區管委會,下同)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應當遵循權責法定、嚴格執法、程序正當、公開公平、誠實信用、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原則,確保合法合理行政。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對市行政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進行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級的依法行政工作,監督其所屬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依法行政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推進依法行政的主體,負責依法行政的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門是依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單位、本系統的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第六條行政長官對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長官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第壹責任人。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務和購買法律服務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作為政府目標績效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

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依法行政第壹責任人職責的情況,應當納入年終述職內容,並納入領導幹部年度綜合考核範圍。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依法全面履行職責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的機構限額內,依法科學設置政府機構,配置相應的權力,明確相應的責任,核定相應的人員編制,規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之間的事權劃分,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第十壹條行政機關依法依規做好取消、下放和承接行政審批工作,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實行目錄管理、統壹標準、簡化程序、規範程序,並對行政審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效能跟蹤。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編制行政權力、責任、涉企收費、公共服務和中介服務清單,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因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機構改革等原因導致法定權限發生變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調整清單內容,確保清單內容準確合法。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轉變職能,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簡化事前審批,構建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和黑名單制度以及市場退出機制,推進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實施。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遵循及時、合法、便民的原則,通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法公開。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信息化、數字化建設,建設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統壹的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

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數據服務過程中,應當依法獲取他人信息,並保證信息安全。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守信機制,履行向社會作出的承諾,完善政府誠信約束和責任追究機制。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做好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第三章制度建設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重點領域的立法工作,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征集立法項目。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立法違憲審查制度,依法對政府規章進行違憲審查。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政府規章制定申請和公開征集的立法建議進行評估和論證。評估論證主要是對政府規章制定的項目建議書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實施的預期效果和社會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評估小組由政府相關部門、利益相關方、第三方機構、專家學者等組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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