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點對點借貸,是指個人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的直接借貸。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這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貸雙方(即出借人)提供信息采集、信息發布、信用評估、信息交流、貸款撮合等服務,實現直接借貸。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第三條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合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集資、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
借款人和貸款人應當按照自願借貸、誠實守信、自擔責任、自擔風險的原則承擔貸款風險。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的信息披露責任,不承擔貸款違約風險。第四條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信息中介機構在點對點借貸中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實施行為監管。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對點對點借貸中的信息中介機構進行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個人對個人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監管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的互聯網服務,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涉及點對點借貸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的監管。第二章備案管理第五條擬在點對點借貸中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0個工作日內,攜帶相關材料到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P2P借貸中的信息中介機構進行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全時予以受理,並在各省(區、市)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性和信用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依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後的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和分類,並及時在官方網站公示備案登記信息和分類結果。
P2P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完成註冊後,應當按照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辦理電信業務許可證的,不得開展點對點借貸中的信息中介業務。
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規則另行制定。第六條從事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範圍中實質性界定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註冊地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報告,變更登記信息。第八條已註冊的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工商註冊地當地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註銷。
經備案登記的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工商登記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註銷其備案。第三章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第九條個人對個人貸款中的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壹)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為借貸雙方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收集、整理、篩選和網上發布,以及信用評估、貸款撮合、融資咨詢、網上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質、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采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點對點借貸活動;
(四)繼續開展點對點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引導出借人小額、分散參與點對點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同業拆借的相關監管要求,及時向相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同業拆借中的債權債務相關信息;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息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信息、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預防和查處金融犯罪工作;
(九)按照有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工商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