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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依法查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三方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者和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國內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行為的查處。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第四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第五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並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第六條鼓勵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第二章網絡食品安全義務第八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取得備案編號。

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編號。

省、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備案編號等。第九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確保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第十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和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停止平臺服務、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和處理等制度。,並在網絡平臺上公開。第十壹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和網上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等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第十二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基本信息、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第十三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並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屆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儲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第十四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立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和信息進行檢查。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五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壹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壹)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以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第十六條。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類別範圍內銷售食品,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內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通過互聯網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通過互聯網銷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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