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區域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核實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情形。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武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展數據
案例:盜竊網遊玩家裝備和虛擬財產也構成犯罪。
柳州小夥劉是壹名自由職業者。他平時喜歡在家裏玩網遊,在遊戲裏或者遊戲公司搞活動的時候從其他玩家那裏買遊戲裝備,然後在淘寶上賣。
2013年2月的壹天,小劉登錄街頭籃球的賬號時,發現遊戲中的道具被盜。他立即打電話給遊戲公司封賬號,並向公安機關報警。經公安機關技術偵察,最終將重慶籍犯罪嫌疑人楊某抓獲。廣西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對這起網絡遊戲設備盜竊案作出壹審判決。
被告人楊是重慶人。因為家裏無業,平時無聊就玩網遊,有時候還會花錢買壹些卡給遊戲充值。今年年初,楊因花錢打遊戲與家人鬧得不愉快。他難受的時候就想著能不能破解其他玩家的賬號密碼,把別人的道具調出來自己用。
某日,楊在網上打街頭籃球時,發現官網某遊戲賬號在賣遊戲道具。他拿到了賬號主人的個人信息,比如QQ號、遊戲賬號、郵箱等。,並將獲得的信息中的字母和數字組合成不同的字符串作為遊戲密碼登錄遊戲。幾次之後,他破解了賬號的密碼,登錄了遊戲。
登錄遊戲後,他用賬號裏的卡購買了遊戲《街頭籃球》的所有道具,並以禮物的方式送給了他的賬號。當他發現賬戶倉庫裏有很多道具時,他再次以禮物的方式送給了自己和兩個朋友。楊在操作的時候,突然發現自己操作的賬號都被遊戲公司鎖定了。
楊破解的是劉在柳州的賬戶密碼。此時,小的遊戲道具被盜並打電話給遊戲公司後,他的所有賬號和他自己的賬號都被封了。
檢察院向魚峰法院提起公訴。2月13日,被告人楊在重慶家中登錄互聯網,通過破解密碼,登錄被害人遊戲賬號,盜取賬號內遊戲裝備物品,包括“懸貓”、遊戲點數、寶石等。
經評估,被盜遊戲裝備物品價值為人民幣3265438元+0,465438元+0.68元。在庭審中,被告認為他偷的東西是虛擬的,沒有價值。辯護律師也提出了辯護意見,認為他對本案作為盜竊罪有異議,盜竊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物。
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證明遊戲裝備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經濟價值,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產。本案中的遊戲裝備不具有財產屬性,不能作為盜竊的犯罪對象。
魚峰法院認為,網絡遊戲中的虛擬遊戲裝備和虛擬遊戲物品是玩家投入時間、資本和勞動生產出來的,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具有財產屬性。盜取賬號中遊戲角色的虛擬遊戲裝備和虛擬遊戲道具。
它不僅破壞了網絡和計算機系統的安全,而且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被告人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犯盜竊罪。
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魚峰法院壹審以被告人楊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中國法院網-盜竊網絡遊戲玩家裝備、盜竊虛擬財產也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