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保護
實踐中,某公安機關曾抓獲壹名在網遊玩家幫助下盜取玩家賬號的“慣犯”。累犯多次盜取總價值數萬元的高等級玩家賬號,並出售裏面的裝備。最後,公安機關網絡安全管理部門以擾亂計算機網絡管理秩序對累犯進行了行政處罰。筆者認為,本案不宜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但是,盜竊網遊賬號或者網遊虛擬財產是否應該受到懲罰?如果要處罰,應該適用什麽罪名?這類問題在學術界頗有爭議。
在實踐中,壹些公安機關對將侵犯網絡遊戲中的虛擬財產納入刑事處罰頗有微詞。按照筆者的理解,公安機關之所以對這種行為打擊不夠積極,除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之外,還有其他“隱情”。據統計,著名網遊《傳奇》全盛時期在全國擁有7000萬遊戲註冊用戶,每天有超過60萬玩家沈迷其中。然而,每天發生的“號碼盜竊”案件數量根本無法統計。如果刑法規定要處罰盜竊遊戲賬號的行為,原本就人手不足的各地公安機關網絡安全部門必將陷入極度忙碌的被動局面。
更何況,考慮到目前網民多為大學生、中學生、小學生。壹些遊戲公司想盡辦法促銷,爭奪學生的學習時間。如何開發網絡遊戲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網遊不值得推廣,甚至需要在壹定程度上加以限制。
但筆者認為,實際操作層面的可行性矛盾當然存在,但可以通過適當的渠道解決,不能因為操作層面有困難就回避問題。同時,就像我們不能因為青少年可能通過網絡接觸不良信息而限制互聯網的發展壹樣,我們也不能因為網絡遊戲可能“謀殺”青少年的學習時間而扼殺網絡遊戲或者拒絕給予這個新興行業應有的法律保護。
如前所述,網絡遊戲消費者通過購買“點卡”付出相應的代價,所獲得的遊戲賬號、遊戲裝備雖然是無形的,但也是公民所擁有的合法財產,其所有權應當受到刑法的保護。否則,將不符合憲法規定的保護公民合法個人財產的原則,也違背了法律的“公平”理念。但是,以行政處罰或民事侵權賠償替代刑事處罰,可能不足以控制這種行為的蔓延。因此,筆者認為應將盜竊遊戲賬號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範圍。
我們先來考察壹下現行刑法對計算機網絡犯罪的相關規定。1,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竊取網絡遊戲賬號和遊戲設備,顯然不侵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技等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客觀方面,因此不能適用本罪。2.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 3款規定,“刪除、修改、添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刪除、修改、添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正常運行”等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處罰。該規定針對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盜取網絡遊戲賬號和遊戲設備的行為本身並沒有破壞網絡,只是利用網絡盜取了他人的無形(虛擬)財產,不宜援引該罪。
現行刑法第287條的規定給了我們壹些指導。該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網絡遊戲賬號和遊戲裝備的盜竊只能通過電腦進行。根據以上所述,玩家對網絡遊戲賬號和遊戲裝備所享有的專屬權利,可以歸為特殊財產權。因此,是否可以將盜竊網絡遊戲賬號和遊戲設備的行為歸為侵犯公民財產權的犯罪類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了盜竊公私財物罪的處罰。壹般來說,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是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合法財產權;盜竊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盜竊罪的主觀方面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根據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不難發現,竊取他人網絡遊戲賬號、裝備的行為完全(可以)符合盜竊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壹般主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侵害他人合法的無形財產權益。但是,在此之前,我們需要解決兩個問題:網絡遊戲賬號和遊戲裝備是否屬於他人合法的“財產”?如果屬於他人合法財產,如何確定財產價值以界定是否“數額較大”,構成犯罪?
首先,筆者認為刑法第264條所說的“公私財產”與民法財產權保護的標的物屬於同壹範疇,包括公民所有的有形的和無形的個人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三款已將盜竊電、氣、天然氣等無形物納入盜竊罪的處罰範圍,由此可以推斷,盜竊罪中的“公私財物”不僅限於有形物,稀缺的無形物也受刑法保護。
其次,如何確定被盜網遊賬號和遊戲裝備的價值,是必須解決的第二個難題。因為,第壹,雖然網遊賬號和裝備在這個特殊的玩家群體中可能是有價值的,但是對於除了網遊消費者之外的其他人來說是“壹文不值”的;第二,網遊賬號和裝備在玩家中可能有明確的價格,但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區,其價格可能波動較大。
有人認為刑法保護的公私財產應當具有“普遍意義上”的壹定價值,即對壹般人群有價值,因此網絡遊戲賬號和裝備不應納入刑法保護範圍。恕我不同意這個觀點。筆者認為,刑法保護的公私財產具有以下性質:壹是財產所有權的正當性,即在法律上屬於權利主體;第二,財產的稀缺性;第三,財產價值。這裏不妨介紹壹下經濟學中的事物“價值”和“使用價值”的概念。事物的使用價值是指事物能夠滿足人們生產生活的某種需要的功能。從這個意義上說,網遊賬號和裝備不具備普遍使用價值;而價值是指由物凝結的壹般人類勞動,換句話說,就是指物可以轉化為貨幣。在這方面,很明顯網遊賬號和裝備是有價值的。既然刑法保護的是郵票、紀念幣等對收藏者以外的人來說沒有“使用價值”但可以“變現”的財產,就應該對網絡遊戲賬號和裝備壹視同仁。
至於如何確定被盜遊戲賬號和裝備的價值,筆者認為應該以作案時該級別賬號和虛擬財產在當地遊戲玩家中的“市場”價格來界定。據筆者了解,公開出售網遊賬號和裝備的網站有很多。在鑒定被盜賬號和裝備時,可以參考此類網站公布的價格。同時,公安機關可以調查玩家之間交易的網絡遊戲賬號和裝備的大致價格,以確定被盜賬號和裝備的價格,作為量刑的參考。
(2)民法保護
在實踐中,盜取網絡遊戲賬號和裝備進行出售牟利的情況屢見不鮮,以惡作劇的方式盜取、修改他人遊戲密碼,使遊戲玩家無法進入遊戲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既然我們已經明確了玩家對遊戲賬號和虛擬財產享有的專有所有權和物權的範疇,那麽筆者認為,對於此類案件,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關於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規定;情節輕微的,被侵權的遊戲玩家只要有足夠的證據,就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維護自己的財產權。法院可以判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返還財產(遊戲賬號或裝備)、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如果原告確實有證據證明侵權行為已經發生。當然,提起這種民事侵權訴訟的難點在於,侵權人可以通過網絡實施侵權行為,因此具有相當的隱蔽性,被侵權方很難找到侵權人並證明其實施了侵權行為。但筆者認為,只要受害方能夠證明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法院就應該參照壹般的財產侵權訴訟,做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判決。
(3)行政法保護
如前所述,實踐中,公安機關參照《維護網絡秩序行政法規》對遊戲賬號被盜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在我看來,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是不妥當的,但對擾亂網絡遊戲秩序的行為處以罰款甚至拘留也有積極意義,但情節輕微,涉案金額不大,不構成犯罪。壹方面可以震懾此類違法行為,另壹方面可以增加公安機關監管此類行為的積極性。
我認為,無論從刑法、民法還是行政法的角度來看,當務之急是盡快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從立法或準立法層面明確將破壞網絡遊戲秩序的行為納入法律法規的調整範圍。因為,“沒有政策的推動,這種‘新生事物’(網絡遊戲)作為合法產業浮出水面的可能性不大”;只有這樣,才能打消公安、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顧慮,依法懲處破壞網絡遊戲秩序的行為,給網絡遊戲這壹新興產業壹個健康發展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