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
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刑法相關公式:
為了破案,請求公安部門寬大處理,
偷竊、搶劫、販賣和詐騙、謀殺、縱火和強奸;
如果罪犯是官員,向檢察院立案。
貪汙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侵犯人權,
不能直接立案,先過省級以上海關;
侮辱、誹謗和謾罵,暴力幹涉和侵占,
只要沒有謀殺,沒有法庭,沒有人關心,
不要過分侮辱誹謗,危害國家安全;
輕傷重婚遺棄案,通信房屋知識產權,
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公安檢察院不予立案。
只要有證據在手,就去法院管;
還有壹些小機關,光看名字就很好辦。
走私者向海關尋求毒品,危害國家安全,
軍隊只關心軍事,監獄只關心罪犯;
雖然分工不同,但案件的介入有幫助。
刑法定罪量刑標準
(壹)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限度內判處刑罰。
量刑指導原則
(壹)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又要考慮被告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大小,以達到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寬嚴相濟,寬嚴相濟,懲罰犯罪,確保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4)量刑應當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以保證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壹地區、同壹時間發生類似案件的,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