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 * *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

* * *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第壹,* * *與責任、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

1,* * *連帶責任是指二人以上* * *實施違法行為,且均有過錯,因而* * *對損害的發生負連帶責任,如二人以上對受害人的責任。在責任分配上,它不同於連帶責任。

2.連帶責任是指任何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並在連帶責任責任人範圍內進行追償。而* * *跟責任不是。

3、按責任是指責任人按照預先確定的比例承擔各自的責任,賠償權利人不得要求任何壹方承擔超出其比例的責任。

二、* * *與責任的分類

1,夫妻* * *帶債。根據法律規定,《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夫妻離婚時,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債務加入。債務加入,也稱共現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未脫離原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原債務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3.分公司的債務由分公司和總公司承擔。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它的資產屬於總公司。其在承擔對外責任時,壹般先以分公司的財產進行賠付,不足的由總公司繼續賠付。分公司和總公司共同承擔責任。

4.在* * * *的連帶責任中,各債務人按照各自的責任比例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5.在連帶責任中,每個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全部債務,即債權人可以向任何壹個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債務人在承擔全部債務並扣除其份額後,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6.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是壹樣的:所有債務人都要承擔向債權人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

第三,連帶責任的情況

連帶責任的適用條件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有效約定外,在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均有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當事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具體來說,法律明確規定了八種連帶責任:

(1)保證的連帶責任。

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擔保方式包括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合夥企業(包括合夥企業)的連帶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這種連帶責任針對的是合夥人與債權人的外部關系,但在合夥企業內部仍然是連帶責任。合夥企業中的連帶責任與合夥企業中的連帶責任相似,合夥企業的各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規定,對合營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對代理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1.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2.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仍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3.委托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因委托不明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向委托代理人要求賠償。委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4)* * *侵權的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侵害他人權利的,負連帶責任。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與侵權人相同,也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權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侵權人要求賠償,* * *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五)因同壹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債務人有兩個以上的,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每個負有連帶義務的債務人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已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清償自己的份額。

(六)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賠償責任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是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生產者有權向產品銷售者追償。可見,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七)對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1.合同簽字人持委托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視為委托單位已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代理事項和授權範圍不明確的,由委托單位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簽訂者承擔連帶責任。

2.借用其他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當確認無效,由出借單位和借用單位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3.借款人與出借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合同關系,且借款人簽訂合同為正當經營活動的,可以不作為無效合同處理。但貸款人應對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八)企業法人分立後,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的過錯所產生的連帶責任。

企業法人分立,原債務由變更後的法人承擔。分割後,數個法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就原債務達成協議,否則不得分割。如果本協議中對原債務的承擔明確規定到各分立公司,則各公司按照協議各自承擔責任;如果協議只確定了原債務的分擔比例,那麽分立後的公司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企業單位開辦的分支企業破產後,如果該分支企業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則由開辦該分支企業的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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