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或者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第二十八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記錄托運危險貨物的種類、數量、承運人等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第二十九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貨物,在外包裝上設置標誌,並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名稱、數量、危害和應急措施。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並告知承運人有關註意事項。危險貨物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時,還應當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壹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第三十條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或者運輸有毒、有傳染性、有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運輸普通貨物。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除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械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運輸企業應當消除專用車輛的危害,確保不會對普通貨物造成汙染或者損害。危險品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第三十壹條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誌》(GB13392)懸掛標誌。第三十二條運輸劇毒化學品和爆炸物品的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配備專用停車區域,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第三十三條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並與所載危險貨物相適應的應急處理設備和安全防護設備。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危險貨物運輸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貨物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由托運人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辦理相關手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相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承運。第三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散落、丟失、燃燒、爆炸和泄漏。第三十六條駕駛員應當隨身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員或者押運員應當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的要求,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卡。第三十七條道路運輸危險貨物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第三十八條道路運輸危險貨物,駕駛員不準隨意停車。因住宿或者影響正常交通的情況需要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押運人應當設置警示帶,並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需要長時間停止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或者押運人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第三十九條危險貨物的裝卸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督下進行。危險貨物運輸的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委派裝卸管理人員;合同沒有約定的,由負責裝卸作業的壹方指定裝卸管理人員。第四十條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第四十壹條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載或者超限。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使用罐式專用車運輸貨物時,裝載後罐體總質量應當與專用車核定裝載質量相匹配;使用牽引車運輸貨物時,掛車裝載後的總質量應與牽引車準牽引總質量相匹配。第四十二條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要求駕駛員、押運員嚴格遵守有關部門對危險貨物運輸路線、時間、速度的有關規定,遵守有關部門對重大節假日有毒、易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通行的有關規定。第四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監控平臺或者監控終端,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疲勞駕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等違法駕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