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全面工作,組織確定、公布和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用於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
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並由專人管理;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收發雙保管制度。
凡含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化學品,在運輸、裝卸、儲存和保管過程中,在壹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和爆炸,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等事故的,統稱為危險化學品,通常分為:
1,易燃;
2.劇毒;
3、強腐蝕;
4、爆炸性;
5、強氧化劑等。
危險化學品儲存規範:
1、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具體法律法規請參考國內外危險化學品儲存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匯總;
2.危險化學品必須存放在公安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化學品倉庫。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立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3、化學危險物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易燃物品、濕燃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倉庫和場所應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根據GB 13690,危險化學品分為八類:
(1)炸藥;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實施1995-07-26+0996-02-01;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3)易燃液體;
(4)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5)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六)毒藥;
(七)放射性物質;
(8)腐蝕性產品。
6.標誌: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誌,標誌應符合GB 190的規定。當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等級的危險品存放在同壹區域時,應遵循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性能標誌;
7.儲存方法危險化學品有三種儲存方法:
(1)隔離存儲;
(2)單獨存放;
(3)分開存放。
8、根據危險品的性能分區、分類、分倉存放。各種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存放;
9.在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和區域內,嚴禁吸煙和明火。
存儲安排和存儲限制:
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安排取決於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法和防火要求;
2.火、熱、潮濕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露天存放或存放在潮濕、積水的建築物內;
3.在陽光下能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因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壹級建築內,包裝應避光;
4.爆炸物品不準與其他物品存放在壹起,必須分開存放,限量存放;
5.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和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可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和劇毒氣體存放在壹起;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存放,盛裝液化氣的容器為壓力容器,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和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驗,不得超載;
6.易燃液體、易燃物品和遇濕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存放,可還原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7、有毒物質應存放在陰涼、通風、幹燥的地方,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性物質;
8、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和其它* * *物品混裝。
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的標準如下:
1、倉庫必須具備良好的通風隔熱條件,配備降溫、防潮、防洪、防雷等設施;
2.倉庫的設施需要專人定期檢查和登記;
3.倉庫內應安裝自動監控和火災報警系統;
4.倉庫內所有設施都需要防爆功能,如防爆燈、防爆風機、防爆開關等。
5.庫房門應為外部防火門,接地良好;倉庫窗戶下部離地面不得低於1.8米;倉庫地面應不燃,易清洗;倉庫內地面應比室外地面高出至少0.2m,倉庫入口處應有坡度。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規定,區域內嚴禁煙火和明火;危險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查質量、數量和包裝;劇毒品、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在儲存期間應定期檢查,發現質量變化、包裝破損和泄漏應及時處理;倉庫的溫度和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裝載危險貨物的空集裝箱在使用前必須經過檢查和徹底清洗;各種易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混合使用。
綜上,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者工商登記,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活動。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所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簡稱專用倉庫),並由專人管理;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收發雙保管制度。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和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