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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招募、管理和保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輔警,是指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警職責,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警務輔助人員統稱為輔警,包括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誌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群防群治的社會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餐飲、保安、保潔等後勤服務的人員,不屬於輔警。第四條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協助工作,法律後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輔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第五條公安機關是輔警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輔警的招募、管理和使用。

財政部門負責輔警經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輔警確定工資待遇和落實工傷保險。

退伍軍人事務部負責輔警烈士評定和烈士撫恤金發放工作。第二章職責、權利和義務第六條勤務輔警應當協助人民警察執法和其他警務活動;文職輔警在非執法崗位協助人民警察工作。第七條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現役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壹)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接受和處理群眾求助;

(三)治安巡邏、執勤;

(四)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聚集場所開展安全檢查;

(五)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和被困人員;

(六)疏導交通,勸阻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集交通違法信息;

(七)開展治安防範、交通安全和禁毒宣傳教育;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勤務輔警開展的其他工作。

勤務輔警應當從事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工作,非人民警察領導時不得少於二人。第八條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領導下,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壹)協助接到報警並在現場處理,對涉嫌犯罪的人員進行現場訊問、檢查和繼續訊問;

(二)協助傳喚、逮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記錄訊問和訊問筆錄;

(三)協助對行為失控的醉酒者和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臨時保護性和限制性措施;

(四)協助開展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犬類管理、治安監督檢查等治安管理活動;

(五)協助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法辦案區、拘留所的日常服務工作;

(六)協助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和處置群體性事件;

(七)協助開展吸毒人員登記和動態管控、吸毒人員日常管理、易制毒化學品企業檢查、毒品公開調查等工作;

(八)協助核實人員身份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勤務輔警協助下進行的其他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相關工作的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的,從其規定。第九條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壹)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收集錄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2)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視頻監控、軟件研發、安全監控、通信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影視制作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警用裝備保管維護、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文職輔警開展的其他工作。第十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壹)不適合輔警參與國內治安、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的事項;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作出行政決定,出具鑒定報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四)實施刑事強制措施;

(五)審查案件;

(6)持有和使用武器;

(七)單獨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從事工作的人民警察。第十壹條輔警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2)獲得勞動報酬,享受法定福利和保險待遇;

(三)獲得崗位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

(四)對本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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