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通過這個案例,企業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通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得知Versa Inc是在開曼註冊的公司,通過企業調查得知該公司通過香港Versa(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的公司為上海微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微沙”),註冊日期為2017 10 10。蔡天壹、趙亞傑於2016年4月22日註冊上海易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易天”),完成B輪融資。上述信息可以表明:騰訊對Versa Inc .的A輪投資和對Versa Inc .的B輪投資均發生在中國境外(騰訊和Billie直接購買了開曼的股權),Versa Inc .的國內股權結構、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因此,從側面證明了我國壟斷法具有域外效力,尤其是通過控制域外實體間接實現對我國境內實體的控制,仍然需要申報經營者集中。
2.根據Versa Inc .的名稱可以推斷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但與國內公司法規定Versa Inc .可以設立同股不同權的股權結構不同(目前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同股同權), 並且從上海益田和上海維莎在中國的註冊信息可以從側面推斷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並未發生變化,但即便如此仍被市場監管總局推定。
4.如果在股權購買時僅簽訂了股權購買協議,但在之後的實際經營中對所購買的股權進行了權益補充,考慮到市場監管總局認定的控制權相對寬松模糊,建議對權益補充時的行為進行集中評估,申報經營者集中。
5.再次說明,以協議方式取得股權或者以VIE系列協議方式取得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集中的情形,需要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經營者集中情況。這裏需要說明的是,簽署股權購買協議或VIE系列協議後,需要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申報,這與國內通常存在的明顯的時間節點不同:在企業登記部門取得新的營業執照前取得申報同意;境外公司簽訂的股權購買協議或VIE系列協議只有實際交割,沒有明顯的時間節點。因此,在簽訂相關協議後特別需要註意及時申報,在獲得批準前不要辦理交割。
6.上述對騰訊和米樂的處罰均為50萬,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所有類似行政處罰決定均涉及經營者集中處罰50萬,與現行《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最高處罰金額50萬壹致。然而,值得註意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反壟斷法修正案草案將最高處罰金額提高到了500萬。所以企業要特別註意。與現行《反壟斷法》相比,如果修正案草案通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違法成本將急劇增加,值得企業警惕和加倍關註。尤其是成員公司眾多的巨型企業,這類企業下屬公司眾多,往往通過與其他企業合資經營某些業務;或者巨頭企業、私募股權基金,往往通過股權投資獲得其他企業尤其是高成長企業的股權;以上兩類行為也比較容易被企業忽視,被市場監管總局處罰。
以上是騰訊和畢麗畢麗獲得Versa Inc股權,被市場監管總局處罰的經驗教訓總結。希望所有企業都能引以為戒。針對經營過程中對自身股權和資產的處置,在處置過程中對《反壟斷法》保持足夠的警惕,對經營者是否及時集中申報做出評估,避免受到市場監管總局處罰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