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傳染病防治管理系統。傳染病是由致病菌、病毒立克次體和原蟲引起的,可在人與人、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之間傳播。它們是壹類流行危害嚴重的疾病,傳染病種類繁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分為甲、乙、丙三類,各類傳染病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人民健康,影響疫區人民的生產生活。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將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合法化。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衛生部頒布了《傳染病管理辦法》和《傳染病防治法》。本文總結了多年來傳染病防治的經驗,標誌著我國傳染病防治納入法制化軌道。對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義。違反《傳染病防治條例》,不僅違反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而且造成各種傳染病傳播,造成傳染病流行的嚴重危險。因此,要依法打擊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的行為。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行為。本罪的具體行為表現為以下四種情形:
(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根據司法實踐,壹般是指供水單位、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只有他們才能直接參與供水、消毒病原體和汙染物等容易傳播傳染病的具體工作。
(4)主觀因素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嚴重危險的結果不知情。但是,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是故意的。行為人明知會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危險而實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的,不應以本罪論處,而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傳染病防治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壹條規定:“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傳播,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