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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家庭教育促進法》要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分析

1.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工作的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應當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照顧未成年人,有關單位發現被委托人未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適用前款規定。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不當,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情況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3、負責家庭教育工作的政府部門和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家庭教育經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4、家庭教育指導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護理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5、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註銷登記:

(壹)未依法辦理設立手續的;

(二)從事超出許可經營範圍的行為或者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法權益的。

6.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家庭教育過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追究法律責任。

7、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四十八條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工作的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或者緩慢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或者違法阻礙其他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勸其停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照顧未成年人,有關單位發現被委托人未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有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不當,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情節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五十條政府負責家庭教育的部門和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家庭教育經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壹條家庭教育指導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註銷登記:

(壹)未依法辦理設立手續的;

(二)從事超出許可經營範圍的行為或者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法權益的。

第五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家庭教育過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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