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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簡述和例子?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法律法規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違反經濟法規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經濟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清除障礙;消除危險;歸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返工和更換;損失賠償;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道歉等。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規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住;記住大錯誤;降級;留校察看;開除等。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規,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即刑罰。根據刑法的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終身監禁;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①;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法律規定單位犯罪的,由單位承擔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二、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主體在經濟管理和經濟活動中產生的權益糾紛。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經濟的正常運行,必須采取有效的方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主要有:當事人協商和解、主管機關調解(包括民事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對於不同類型的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糾紛,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解決糾紛的途徑,其中最主要的途徑是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

(1)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爭議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作為第三方對爭議進行審理,並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爭議解決活動。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方式,在現實生活中被廣泛應用。與其他解決爭議的方式相比,仲裁更加靈活和方便。仲裁的基本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該法於1994年8月由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次年9月1日起施行。

1.仲裁的基本原則。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根據這壹原則,如果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他們必須首先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當事人也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後,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或者撤回仲裁請求。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解決爭議的原則。仲裁機構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為標準作出仲裁裁決;為了準確地查明事實,仲裁庭必須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證人的證言和鑒定人的專家意見,防止聽信偏頗和主觀臆斷。仲裁庭可以收集其認為必要的證據。適用法律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文規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不偏袒任何壹方,也不給任何壹方施加壓力。

(3)仲裁機構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的原則。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不隸屬於任何國家機關。仲裁機構只對法律負責,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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