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來吧,新冠肺炎,讓我去工作七天。否則辭退合理嗎?

來吧,新冠肺炎,讓我去工作七天。否則辭退合理嗎?

論勞動合同變更和解除

我們收集了***20個問題。

分為兩個階段

這是第壹個問題。

49.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工作,勞動者拒絕在家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甚至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因此,勞動者拒絕在家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有權因其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動而不支付勞動報酬。此外,用人單位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

50.如果員工在關閉措施解除後拒不復工,企業能否對員工進行違紀處理?

答:是的。

2020年2月2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對此問題進行了解答:對於不願復工的勞動者,企業工會應及時宣傳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積極勸說勞動者及時復工。企業可以對經勸說無效或其他不正當理由拒不返回崗位的人員進行處理。

封閉控制區、控制區、預防區解除後,除非有正當理由,如被確診感染,或被政府送往指定區域強制隔離等。,非因員工自身原因,員工不得拒絕企業復工的正當要求。否則,用人單位有權根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處理;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51.用人單位因疫情延誤發放工資,勞動者是否可以主張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答:用人單位拖延支付工資超過30日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據該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52.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接受疫情防控隔離期間到期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不能,依法延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 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期滿。因此,疫情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應當依法順延。

53.新冠肺炎治療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可以解除,但必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4.勞動者違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絕治療、醫學觀察、醫學檢查、隔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是的。

勞動者違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絕治療、醫學觀察、醫學檢查或者隔離,影響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5.因疫情造成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答:是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此,因疫情造成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56.如果用人單位發現員工被診斷為新冠肺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通常不允許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構成違法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得停發其工作報酬。”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5號)第壹條規定:“對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感染肺炎的企業職工、疑似患者和新型冠狀病毒密切接觸者, 以及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勞動者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

首先,用人單位以員工被診斷為新冠肺炎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其次,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或者密切接觸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依法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報酬。因此,勞動者被診斷為新冠肺炎,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57.勞動合同在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屆滿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不會,勞動合同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5號)第壹條規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 以及在此期間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和醫療期屆滿。

58.用人單位能否以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濟性裁員為由,解除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或者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的勞動合同?

答:沒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員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 裁員方案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 (壹)可以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5號)第壹條規定:“對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企業職工, 且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勞動者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 上一篇:高校文藝晚會活動策劃案例借鑒
  • 下一篇:如何判斷自己掉頭被左轉的車撞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