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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了哪些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驗收不合格,未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建築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竣工後未按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的;

(二)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壹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在同壹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宅位於同壹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壹)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壹)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罰款:

(壹)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因過失造成火災的;

(三)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負責報告的人員未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和部位的。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除依法處罰使用者外,還應當通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生產者、銷售者。

第六十六條電氣產品、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以及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維修、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六十八條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未盡到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條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驗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其停止執業或者撤銷相應資格。

前款規定的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其停止執業或者撤銷相應的資格和資質。

第七十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整改後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有較大影響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

第七十壹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和場所,允許通過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用戶、施工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和消防器材、設備、設施用於與滅火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建設、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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