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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導讀: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起草了《嬰幼兒配方乳粉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按照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原則,為匯聚全社會智慧和力量參與食品安全管理,現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可在6月10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登錄中國市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進入首頁左側“部門規章草案征求意見系統”提出意見和建議。

2.將意見和建議以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院2號樓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制處(郵政編碼100053),並在信封上註明《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註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3.將意見和建議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emailprotected】,郵件主題應註明“征求意見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註冊管理辦法”字樣。

4.將意見和建議傳真至:010-63098765。

點擊附件:《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註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律部

9月2日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嚴格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註冊管理,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註冊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是指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所使用的全部原輔材料及其用量,以及產品中營養成分的含量。

第四條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註冊是指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申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申請註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的配方R&D報告等表明配方科學性和安全性的材料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批準註冊的審批過程。

第五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的註冊管理。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行政許可機構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的受理。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審評機構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的審評工作。

第六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與審評專家庫,專家庫由食品營養、食品安全、臨床醫學、食品工程等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七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人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內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

申請人應當實施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範,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制度,具備產品配方的研發能力和標準中規定的所有項目的檢驗能力。

第八條企業依法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後,應當按照核準登記的產品配方組織生產,如實記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信息,實現產品的可追溯性,確保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安全。

第九條同壹企業註冊的產品配方只能生產壹種產品,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使用同壹配方生產。

企業不得限定區域銷售,不得為銷售者定制生產。

第十條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的工作人員和參與審評的專家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技術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壹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申請和批準

第十二條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應當向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壹)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書;

(二)產品配方研發報告和生產工藝說明;

(3)產品檢驗報告;

(四)生產、研發和檢驗能力的證明材料;

(五)產品標簽和說明書的設計樣本;

(六)表明配方科學性和安全性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的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同壹企業申請註冊的同年齡段產品配方應當有明顯差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可選成分應當有6種以上,並經科學依據確認。(方案壹)

同壹企業申請註冊的同年齡段產品配方之間應當有明顯差異,且有科學證據證明每個企業不得超過5個系列15產品配方。(方案二)

第十五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情況。逾期未告知申請人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報名申請受理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審評機構負責組織對產品配方研發能力、研發情況和原始數據,以及申請人實施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範、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制度以及標準規定的所有項目檢驗能力進行現場驗證,並出具驗證報告。

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參與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審評機構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企業試制樣品進行抽樣檢驗。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承擔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註冊抽樣檢驗的食品檢驗機構名單。

第十八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審評機構從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審評專家庫中遴選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現場核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進行技術審評,並作出審評結論。

第十九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審查結論作出審批決定。準予註冊的,向申請人頒發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證書。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現場檢查、抽樣檢查、專家評審所花費的時間不計入20個工作日。現場檢查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抽樣檢查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60個工作日。

第二十壹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批準證書的內容包括:企業名稱、企業地址、產品名稱、產品配方、產品標簽及說明、註冊號、批準日期和有效期。

第二十二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公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的審批和註冊信息。

第二十三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嬰幼兒配方乳粉原配方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0個工作日申請再註冊。

第二十四條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再註冊,申請人應當向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再註冊申請書、申請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批準證書;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換發批準證書,註冊號不變,有效期自批準之日起重新計算;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嬰幼兒配方乳粉再註冊申請不予受理證明,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再次註冊: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註冊的;

(二)產品配方經批準註冊後,企業未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的;

(三)產品配方註冊的產品壹年內在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檢中2次以上不合格的;

(四)企業未能保持其生產能力、研發能力和檢驗能力;

(五)企業未如實記錄配方註冊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信息,實現產品可追溯的;

(六)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證書有效期內,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標簽和說明書樣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組織現場核查和抽樣檢驗,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註冊批準證書的簽發日期以變更批準日期為準,證書有效期不變。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批準證書載明的其他項目不得變更。

申請新產品配方代替已批準註冊的產品配方,按新產品配方申請註冊。

第二十七條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變更申請書;

(二)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證書;

(三)與變更相關的證明材料。

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變更配方註冊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在嬰幼兒配方乳粉註冊變更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並對其內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標簽和說明

第二十八條嬰幼兒配方乳粉包裝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真實準確、科學合法、通俗易懂。標簽應清晰耐用,清晰明顯,易於識別。

市場上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與產品配方註冊批準證書壹致。

第二十九條標簽應當標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項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名稱可以標註為嬰幼兒配方乳粉,並在緊鄰商標的位置以除商標以外的最大字體清晰標註。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原料為羊奶(粉)的,可將產品名稱標註為嬰幼兒配方羊奶粉,並在配料表中註明羊奶(粉)在每100g產品中所占的比例以及乳清蛋白粉的來源。

第三十壹條嬰幼兒配方乳粉分為嬰幼兒配方乳粉(0 ~ 6月齡,1段)、大齡嬰幼兒配方乳粉(6 ~ 12月齡,2段)和嬰幼兒配方乳粉(12 ~ 36月齡,3段)。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應當標明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適用月齡,可以同時采用“1,2,3”和“1,2,3”的方式標註。

第三十二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料表中,食用植物油的名稱應當按照添加的降序在括號內標註。

營養成分表應當按照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的成分順序列出。

第三十三條嬰幼兒配方乳粉使用轉基因原料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識。

第三十四條標簽應當標明實際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也可以標明集團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要標註清楚。

第三十五條標簽應當標明產品配方註冊號。

第三十六條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涉及質量、認證標誌和質量承諾等內容,必須真實合法。

第三十七條進口奶粉、基粉等原料有標識的,應當標明原料的真實原產地。

不得標註“進口奶源”、“來自國外牧場”等模糊誤導內容。

第三十八條同壹企業生產的同壹產品配方的產品,其標簽和說明書的註冊內容、樣式和顏色必須壹致。

第三十九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命名和標簽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強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和保健作用的;

(三)由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檢驗機構等社會組織推薦或監督;

(4)非轉基因詞語;

(5)零添加;

(六)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標註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條標簽的強制性標註內容和背景顏色應采用對比色,且亮度對比度應在70%以上。

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可以同時使用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文。除商標外的外文和拼音應與中文有嚴格的對應關系,字體不得大於對應的漢字。

警示說明或註意事項應以不同字體和顏色印刷,字體高度不得小於3.7毫米。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註銷產品配方註冊批準證書:

(壹)企業申請註銷;

(二)企業依法終止;

(三)證書有效期未延長的;

(四)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被依法註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予以處罰。

(壹)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

(二)未按照註冊產品配方要求組織生產的;

(三)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四)市場上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說明書與產品配方註冊批準證書不壹致。

第四十三條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有必要進行現場核查或者抽樣檢查的。如果申請人拒絕,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不會批準其產品配方註冊申請。

第四十四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樣品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的,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受理,對申請人給予警告,並向社會公告。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的配方註冊。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註冊批準證書的,依法予以撤銷。三年內不再接受註冊申請。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以1萬以上3萬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壹)同壹企業使用同壹產品配方生產不同產品的;

(二)企業限定區域銷售,或者為銷售者定制生產。

第四十六條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八條、第壹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號的格式為:國食註YP+4位年號+4位序號,其中YP代表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XX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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