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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違法行為處罰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督管理,促進註冊會計師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註冊會計師行業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處罰,省級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具體辦理日常工作。第四條註冊會計師的處罰種類包括:

(1)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罰款;

(4)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暫停執業最長期限為12個月;

(五)吊銷相關執業許可證;

(六)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第五條對公司的處罰種類包括:

(1)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罰款;

(4)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暫停執業最長期限為12個月;

(五)吊銷相關執業許可證;

(六)撤銷事務所。第六條註冊會計師受到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其執業許可證和註冊會計師證書。第七條註冊會計師欺騙客戶,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的,暫停執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吊銷相關執業許可證或者註冊會計師證書。第八條註冊會計師因過失出具虛假報告的,予以警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暫停執業,直至吊銷相關執業許可證或者註冊會計師證書。第九條註冊會計師未按照中國獨立審計準則、職業道德準則、質量控制準則和職業後續教育準則執業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執業。第十條註冊會計師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事務所,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事務所申請年檢或者執業的,責令改正,暫停執業;情節嚴重的,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第十壹條註冊會計師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的,責令改正,暫停執業。第十二條註冊會計師泄露客戶的商業秘密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暫停執業,直至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第十三條註冊會計師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不回避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索取或者收受業務協議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執業,直至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拒絕或者阻礙財政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檢查和調查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執業。第十六條事務所欺騙客戶,故意出具虛假報告,暫停執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撤銷事務所。第十七條事務所因過失出具虛假報告的,予以警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暫停執業,直至吊銷相關執業許可證或者事務所。第十八條事務所內部質量管理混亂,不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職業道德準則、質量控制準則和職業後續教育準則的要求執業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執業。第十九條以下列方式招攬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執業:

宣傳他們的能力;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分享、支付回扣、傭金或者介紹費;

(三)脅迫、欺詐、利誘客戶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

(4)降低價格和收費。第二十條事務所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所名義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或者允許本所註冊會計師同時在其他事務所開展業務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執業。第二十壹條事務所與客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不回避的,給予警告。第二十二條事務所泄露客戶商業秘密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暫停執業。第二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給予警告,責令撤銷分支機構。

對分支機構疏於管理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分支機構。第二十四條事務所不符合法定開辦條件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達到條件,最長期限為12個月;逾期仍未達到規定條件的,暫停執業;暫停執業期限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應當撤銷該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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