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因第三人過錯造成的環境汙染責任、因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動物損害責任,都是競合侵權行為,間接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是直接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必要條件。物權登記錯誤的賠償責任是典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這幾類典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侵權行為都是共同侵權行為。產品責任中的第三人責任、其他責任人建築物的損害責任、建築物倒塌中其他責任人的侵權責任,都是先行承擔責任的競合侵權行為。勞務派遣的侵權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第三人造成學生傷害的學校責任,都是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競合侵權行為。很少有人關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二款規定的侵權行為類型,這種侵權行為所承擔的連帶責任也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壹種類型。(1)債務形成的法律關系不同。侵權競合根據侵權次數形成不同的侵權法律關系,每種侵權法律關系產生最終的損害結果,受害人可以根據其中壹種法律關系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可以根據所有法律關系向所有債務人主張權利。在* * *的侵權行為中,實際上只涉及壹種法律關系。即使在間接結合的情況下,表面上看起來也有許多法律關系,但這些法律關系由於相互結合,最終會形成相同的損害結果,因此仍應視為壹種法律關系。(2)債務形成的因果關系不同。侵權行為的競合是相互獨立的,所以各侵權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各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形成單壹因果關系,屬於“壹因壹果”的情形,但“壹因壹果”有多種。* * *同壹侵權行為屬於“多因壹果”的情形。在間接結合的情況下,原因相互重疊結合,* * *形成相同的損害結果。在其他情況下,多種原因同時組合,直接形成損害結果。(3)法律要求不同。目前對於競合侵權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理論上也不成熟。實踐中爭議很大,做法不壹。其適用完全由法院根據不同法律關系的競合情況自由裁量,當事人無權對其進行約定。* * *侵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理論界也沒有太大爭議。司法實踐中,對* * *侵權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往往是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的。(D)承擔責任的不同方式。所謂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大多數債務人對因不同原因偶然發生的同壹內容的給付承擔完全履行義務,所有債務人的債務因壹個債務人的履行而消滅的方式。在共同侵權中,侵權人之間不存在相互索賠,除非基於最終責任行使追索權。* * *連帶責任與侵權形成連帶責任。侵權形成的連帶責任是基於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按份責任以間接侵權為主。侵權競合根據侵權次數形成不同的侵權法律關系,每種侵權法律關系產生最終的損害結果,受害人可以根據其中壹種法律關系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可以根據所有法律關系向所有債務人主張權利。侵權行為的競合是相互獨立的,所以各侵權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各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形成單壹因果關系,屬於“壹因壹果”的情形,但“壹因壹果”有多種。目前,關於競合侵權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理論上也不成熟。實踐中爭議很大,做法不壹。其適用完全由法院根據不同法律關系的競合情況自由裁量,當事人無權對其進行約定。共同侵權產生不真正連帶責任。所謂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大多數債務人對因不同原因偶然發生的同壹內容的給付承擔完全履行義務,所有債務人的債務因壹個債務人的履行而消滅的責任模式。在共同侵權中,侵權人之間不存在相互索賠,除非基於最終責任行使追索權。
法律客觀性: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往往發生在使用不合格產品和交通、醫療、餐飲、娛樂等消費服務中。個人財產受到損害後,當事人往往面臨如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的問題。正是由於違約與侵權的重合,使得訴訟模式的選擇具有特殊性。《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壹方違約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以旅客運輸合同為例,它是承運人將旅客從出發地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旅客為其支付運費的約定。就運輸關系本身的性質而言,是典型的合同關系。運輸合同生效後,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運送到目的地的義務,即承運人應當保證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因法定免責事由以外的原因造成旅客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根據旅客運輸合同的要求,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損害旅客健康甚至造成死亡的,屬於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如果行為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權和生命權,無疑是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承運人在旅客運輸中造成旅客人身損害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旅客合同中的權利,也侵害了旅客的固有利益,構成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因此,理論上,如果在運輸過程中對旅客造成人身傷害,旅客既可以承運人違反運輸合同約定的義務為由,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承運人侵犯其人身權為由,追究承運人的侵權責任。對於接受醫療的患者和接受餐飲、娛樂服務或者購買產品的消費者,如果在接受醫療、服務或者使用產品的過程中,因醫療單位或者經營者的責任或者產品質量缺陷造成人身損害的,其法律關系與客運中的法律關系基本相同,也就是說,患者或者消費者、乘客可以要求醫療單位, 經營者或產品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以醫療單位或產品銷售者(包括生產者)侵犯其人身權為由,追究其侵權責任。 由於法律依據不同,賠償的範圍不同,賠償的主體和標準可能也不同,所以起訴前要謹慎提起什麽樣的訴訟,但事物總是在變化的。如果起訴後想改變訴訟方式,可以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作出選擇,在壹審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根據這壹規定,變更訴訟方式只能在壹審開庭前提出。判決生效後,被害人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起訴嗎?顯然妳不能。根據壹事不再理原則,法院不會再次受理同壹事件,更不會做出兩次判決;同時,《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侵權與違約存在競合時,當事人只能主張壹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