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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住宅* * *部位和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建築的正常維修和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 * * *部位和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築住宅]

(1998)第213號】和市房產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於住宅* * * *【京房特色字】收取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通知

(1999)108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市房產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於征收住宅建築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等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的住宅建築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公共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監督公共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維修資金管理按照“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逐棟建賬、核算到戶”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維修基金應當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建築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住宅×××部位××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建築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或者部分產權人所有、使用的房屋的相關部位和設施設備。* * *項目* * *使用部位和設施,按照本市住宅公司分攤建築面積的原則,在物業管理公約中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本辦法附件壹執行。

住宅* * *用設施設備維修項目是指除日常運行維護範圍以外的中修、大修、改造和更新項目。具體維修工程範圍以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發布的規範為準。

第五條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成立後,管委會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市國土房管局指定的銀行開立賬戶。申請開戶時,管委會應當填寫《物業管理委員會維修基金開戶申請表》(見附件二),並提交下列材料。

1,開戶申請;

2、管委會成立的批準文件;

3.財產所有者的家庭財產清單;

4、管理委員會主任的個人印章和管理委員會的印章;

5.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

管委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辦理開戶手續時,還應當提交書面委托書。

第六條管委會成立前(即維修基金代管期間),維修基金原則上不得動用。確需使用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委托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按照相關標準和定額,對維修項目的必要性和費用進行評估和核算。

2.物業管理公司只有經過中介機構鑒定後,才能進行維修工程。

3.維修工程完工後,由中介機構進行驗收,合格的出具證明,不合格的要求返工。

4.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和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向代管單位申請提取維修基金。

第七條管委會成立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和住宅區公共設施維修(含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計劃和預算,報管委會批準後實施。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管理企業憑管委會批準的維修資金支取憑證到銀行辦理維修資金支取手續;管委會應當根據竣工決算對維修基金進行具體撥付,並計入業主明細。

凡屬下列情況,除經管委會同意外,還應報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1,壹次性提取維修基金65438+萬元但不足50萬元。

2.壹年內提取兩次維修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管委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支出決議,並報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1,維修資金50多萬。

2.壹年內提取維修基金三次以上的。

3.壹年內提取維修資金占維修資金總額的30%以上。

物業管理公司到銀行提取費用,必須憑管委會的印章和區國土房管局的備案。

第八條住宅××部位××設施設備需要維修,屬於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動用維修基金。

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按照受益原則分擔。

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外* *設施的維護工程,但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除外;其余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居住建築* * *部分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居住建築內的全體產權人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3.房屋有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壹個單元門的全體業主專有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單元門的全體業主按照擁有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在住宅建築中,壹層住宅建築內所有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壹層住宅建築內所有產權人按照各自擁有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開發企業應按上述原則按未售出房屋面積占房屋總面積的比例承擔維修費用。

第九條建築物維修基金使用後低於首次歸集金額的00%的,管委會應當提出續繳。續期的標準和辦法由管委會決定。續租金額壹般應由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分攤。資金匯總後,應及時存入代管單位,計入管委會賬戶和產權人明細賬戶。

業主* * *內設施設備的經營活動凈收益存入維修基金專用賬戶,分攤後計入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明細賬戶,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施設備的維修項目。

第十條管委會合並、分立或者撤銷時,應當持縣國土房管局的批準證明和產權人明細表到代管單位辦理管委會賬戶合並、分立或者撤銷手續。

產權人發生變更時,維修基金的產權應當同時變更。原產權人或變更產權人憑轉讓合同和雙方身份證明到管委會辦理變更登記,管委會在代管單位辦理產權人明細戶更名手續。維修基金由轉讓方和受讓方根據明細房賬面余額結算。

產權人因拆遷等原因失去原住所的,可以辦理銷戶手續。管委會出具證明後,按照維修基金明細賬面余額從代管單位提取。其中,屬於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應當按照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累計比例返還。

第十壹條代管單位應當在物業區域內建立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維修資金明細的查詢。

管委會應當在每年年底公布維修基金的余額,包括:

(1)維修基金的使用和分配,包括維修項目的內容、維修總費用和由全體產權人分攤的費用;

(2)維修基金總賬余額;

(3)維修基金明細賬余額。

第十二條維修基金閑置時,經業主大會批準,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購買國債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範圍,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10月0999+65438+65438前,產權人應當對未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的房屋補足維修基金,並按照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標準繳納。補建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產權人已繳納房屋維修費用(扣除維修費用後),物業管理啟動資金應納入公共維修資金管理,按建築面積比例計入各產權人明細賬戶。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建立公共維修資金管理制度,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6日起執行。凡原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 * *部位、* *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便民、公開、透明的原則,受益人和負擔主體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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