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偽造貨幣罪的客體要件偽造貨幣罪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國家貨幣管理體系是國家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國內貨幣管理體系,二是外幣管理體系。所謂本國貨幣的管理制度,也是指人民幣的管理制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具有流通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的壹切公私債務都可以用人民幣支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國家對貨幣的印制和發行實行集中統壹管理的原則。貨幣發行權屬於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是人民幣唯壹的印制發行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印制和發行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組織貨幣投放和回籠,控制貨幣供應量,調節貨幣流通規模,使貨幣流通與商品流通相適應,保持貨幣基本穩定。任何偽造人民幣的行為都將違反上述貨幣管理制度。所謂外匯管理制度是外匯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之壹。外匯管理制度是指國家對外匯的收、付、存、匯進行監管的制度。根據1997年6月+10月14日修訂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對外匯實行集中管理、統壹管理的政策,禁止外匯自由流通,不得使用外幣計價結算。同時,公民和單位持有外幣,可在指定銀行按當日外匯匯率兌換成人民幣。在某些地區或部門,您還可以使用外幣直接購買商品或支付服務費用。因此,外幣在某種意義上與人民幣具有相同的性質,偽造外幣也侵犯了我國的貨幣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安全。偽造貨幣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了國家貨幣的信譽,嚴重危害了國計民生。應該被法律禁止。偽造貨幣罪的客體是貨幣。所謂貨幣,又稱貨幣,是指在壹個國家或地區具有強制流通性的特定事物,代表壹定的價值,作為支付手段使用。貨幣包括本幣和外幣。我國的貨幣是人民幣,這裏的“人民幣”應作廣義理解,即不僅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紙幣和硬幣,還包括國務院授權的中國銀行發行的外匯券。有人認為外匯券是壹種僅限於臨時入境港澳臺等國家的五類華僑、外賓的有價證券,僅限於規定範圍內流通。它是由中國銀行發行的,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不同。外匯券雖然在發行時沒有明確歸類為國家貨幣或有價證券,但實際上是作為具有外匯價值的人民幣憑證使用,其基本功能與人民幣並無實質性區別。中國銀行的發行也是基於國務院的授權,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是壹樣的。因此,外匯券應視為廣義上的人民幣,這也是理論上的普遍觀點,實踐中也是公認的。所謂外幣,即洋貨,是指在國外流通的貨幣,包括外國紙幣和外國硬幣。需要註意的是,“外幣”和“外匯”的含義是不同的。“外匯”不僅包括“外幣”,還包括以外幣表示的可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如外幣有價證券(外國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如國外票據、銀行存款證明、郵政儲蓄證明等。),特別提款權,以及歐洲。可見,“外匯”的外延大於“外幣”,偽造“外幣”以外的外匯不構成偽造貨幣罪。(二)偽造貨幣罪的客觀要件偽造貨幣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偽造貨幣的行為。所謂假幣,是指無權制造貨幣的人,模仿人民幣或外幣的面額、圖案、顏色、質地、樣式、規格,采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對於假幣,要註意必須是仿真人民幣或外幣制作的,與真幣相似。如果不是模仿真人民幣或外幣制作的,則構成詐騙罪,而不是偽造貨幣罪。偽造的貨幣應該主要在於和真錢的相似性,而不在於相似性,即不要求和真錢壹模壹樣。雖然科技已經很發達,但是造假的手段也越來越高明,造假的效果極其逼真,難以識別。但畢竟行為人是把假幣冒充真幣,自然不可能有人達到真幣的程度。它的相似度只需要足以欺騙和欺騙他人,就能讓人用假幣相信它。假幣的結果就是假幣。假幣根據制造方法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壹是機制膠印、凹印假幣;二是在石板、蠟板、木板上印制假幣,三是仿制假幣;四是復制假幣;第五,照相假幣;六是刻畫假幣;第七,在盤子上印刷假幣;第八,復制制版技術合成假幣;九是仿照硬幣的假幣;等壹下。偽造貨幣罪是壹種行為犯罪。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以構成偽造貨幣罪。不要求以情節嚴重或者實際危害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於未遂的標準,應該看偽造的行為是否已經實施。如果行為人模仿某種貨幣,進行了全部的制造過程,則構成既遂,反之亦然。(三)偽造貨幣罪的主體要件偽造貨幣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但單位不能構成偽造貨幣罪的主體。(四)偽造貨幣罪的主觀要件偽造貨幣罪在主觀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偽造貨幣罪。過去壹般認為,偽造貨幣罪主觀上必須有營利目的,否則不構成犯罪。但是,該條沒有規定主觀目的。只要行為人故意偽造貨幣,壹般都可以認定為偽造貨幣罪,而不必過於苛求其必須具有什麽目的。如果行為人為了顯示自己的技術或者自我欣賞,真的偽造了數額極小的貨幣,可以認定為本法第13條所說的偽造貨幣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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