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刑法在中國歷史上屬於比較重的時期。以盜竊罪為例,《宋法》規定,盜竊錢物累計五貫者,處以死刑,不足五貫者,也處以二十杖,服刑三年。這已經相當嚴重了。然而,在宋神宗時期,對盜竊罪的量刑有所加強。在宋神宗的時代,盜竊罪壹般被處以死刑。老婆千裏送,沒收財產獎勵舉報人。累犯即使是從犯也判了死刑。比起唐朝和五代的法律,宋朝的法律要嚴肅得多。至少在盜竊罪方面,宋代刑法的分量應該是古代少有的。此外,在宋仁宗時期,死刑還因死刑年的酷刑而加重。宋代刑罰之重可見壹斑。但是,宋代的刑罰雖然嚴厲,卻充滿了人情味。任何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前高喊不公,都會被退回重申,從而延緩死刑。這個系統叫做“翻差異”。
宋代刑法非常重視口供。換句話說,妳必須有壹個明確的犯人口供才有資格。分流偵查是宋代的壹種訴訟審判制度,是指當犯人不服判決,主張不公正或其家屬代為主張不公正時,此時刑法將停止,政府需要另派司法機關再審或監察部門另派官員再審。更嚴重的是,很可能會把犯人送到鄰近的其他司法部門進行審判,以示公正。這是否意味著死囚永遠不會死?只要被打死的時候哭出來,就可以再來壹次。要知道,古代審理案件的過程是復雜的。整個過程下來,半年過去了。會有死刑犯逃脫法律制裁嗎?
答案是否定的!這壹點,宋代在制定異測制度時也想到了。為了防止犯人利用“異測”來拖延時間,宋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有改異三到五次的權利。北宋時犯人可以三次改變主意,南宋時改變主意的權利提高到五次。權利用完後,不會再推回來,判決就強制了。從表面上看,宋代的異測制度顯得非常復雜,甚至影響到司法機關的效率。但總的來說,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也是宋代統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現。
宋朝在對官民的懲罰上強調慎與容,特別是對官員的照顧。我們可以在小說《水滸傳》中看到。犯人被送到某地後,會在當地的集會上被人用恐嚇棍毆打。但官員會詢問囚犯是否在途中生病,能否接受處決。如果犯人身體條件不允許,威脅殺人棒的執行可以延期。宋朝的刑法雖然很嚴厲,但也很有人情味。據野史記載,宋朝有壹個人因犯罪被判死刑。但他壹直不服氣,所以每當要砍頭的時候,犯人都會大喊冤。據了解,犯人* * *來回翻供十幾次,這本身就完全超過了不同調查的次數,政府可以根據事實真相進行宣判。但當時是宋孝宗時期,官方施政明確,所以為了說服犯人,犯人壹直不死,最後連審判官員都忍無可忍。他們根本找不到犯人無罪的證據。但是犯人還是會大叫。最後,我別無選擇,只能向宋孝宗請示。後來,宋孝宗赦免了他的死刑,這個囚犯被赦免了。雖然這個故事的真假難辨,但足以證明宋朝重視刑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