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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不允許銀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作者:沙泉中國的融資租賃起源於上世紀80年代初,以利用外資為目的。從租賃公司成立的第壹天起,就允許銀行參與融資租賃業務。所謂銀行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主要涉及外資銀行入股融資租賃公司。為了借鑒國外經驗,並“綁”住國內銀行,也參與了該業務。上世紀80年代中期,銀行以信托投資公司的名義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為什麽中國不允許國內銀行參與融資租賃業務,銀行本身也不允許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很多外資銀行也會退出中國的融資租賃行業?融資租賃是貿易和金融相結合的行業。按照社會分工,掌握社會資金的人不能做貿易,因為不能用錢胡作非為。同理,做貿易的人也不能管理資金。因此,即使銀行直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也需要設立融資租賃公司,與銀行分離法律關系。這是當時分業經營的概念。但後來的經驗證明,當時的做法是不成功的。當時國家還處於計劃經濟體制時代,對融資租賃的認識並不深刻。主要原因是急需國外資金,不希望國外銀行進來,於是采取融資租賃的形式變相向國外借款。外資銀行認為融資租賃是突破中國金融管制的契機,是摸清中國金融改革現實的前哨。壹旦成熟,將作為銀行正式進入中國。為此,他們拉了中國的銀行壹起入股,但又不讓中國的銀行占控股地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外資銀行的股東貸款,融資租賃的業務主要是從事借貸銀行業務。用國家信用,沒人負責。萬壹改革變了,說是別人負責。外資銀行不了解中國國情,以為中國是強國,他們信任政府。當時企業中幾乎沒有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只要政府給了擔保,給多少錢都行。80年代中期,市場經濟的反應開始顯現,壹些“國企”開始無力還錢。當投資者找到有擔保的政府時,政府知道企業融資應該與政府分離。1986年,中國突然取消政府擔保,現有的擔保已經沒有經濟意義,讓外資企業措手不及。中國是壹個轉型國家,很多舊的制度會隨時改變。當時政府和企業都沒有意識到這壹點。雖然後來向中央反映了壹些補償,但對以後的經營影響很大——按照中國市場經濟的規律,外資銀行也要承擔貸款風險。因為大部分外資企業不了解中國,加上中國外部經濟環境惡化,融資租賃開始在全行業崩盤。鑒於債權,這些外資銀行想做也做不到,跑不掉。中資銀行獨資經營的融資租賃更為熱鬧。壹旦銀行開放貿易,當時的情況可想而知。很多不負責任的項目只要能走出國門,獲得利益,就不需要出租。我會告訴妳怎麽用融資租賃,反正妳不需要付錢。這種做法在半年左右就停止了。信托投資業務與銀行分離。已經投資了租賃公司的銀行是不能退出的,所以國外租賃公司、國外各大銀行和租賃的關系暫時濃縮在這裏。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沖擊中國金融體系,中國金融機構完全分業,銀行不得不退出租賃公司。能撤的銀行都撤了。沒退出的銀行不想退出,還想做,但是債權太大,退出不了。另外,很多融資租賃公司都欠銀行錢,有錢或者沒錢都以各種理由不還貸款。從此銀行談“租”。混亂的融資租賃行業有很多人們不理解的地方。其實是制度問題,是投資人、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沒有對資金的使用承擔應有的責任造成的。當租賃公司和銀行共同參與租賃企業的破產清算,當法院宣布租賃物不視為破產資產,宣告破產清算結束,銀行和租賃公司得到壹份債務償還比例為“0”的法院判決書時,銀行愕然。同樣是借貸行為,叫法不同,壹個是全損,壹個是保全租賃資產。租賃公司帶法院強制執行機構到銀行查封租賃企業賬戶時,銀行以“為儲戶保密”為由拒絕法院強制執行。租賃公司嚇了壹跳。租賃公司沒有向銀行貸款嗎?銀行抱怨租賃公司不還錢的時候,從來不考慮自己的行為。租賃公司雖然沒有資金來源,但也通過討債收回部分資金。這部分資金沒有歸還給銀行,而是用於經營與租賃無關的高風險項目。反正不是自己的錢。用別人的錢“玩”真好。真正受損的是銀行,銀行的資金來源於民眾,損失最終轉嫁到民眾身上。融資租賃公司給人的感覺就是“圈錢”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與銀行的奇怪關系導致資金斷流,融資租賃行業瀕臨崩潰。21世紀,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銀行商業化,租賃法律法規基本健全。經歷了火的洗禮,融資租賃公司的股權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民間資本的介入解決了租賃公司歷史遺留問題,融資租賃行業開始復蘇,銀行重新審視融資租賃。首先,銀行商業化帶來的是放貸責任,銀行不會隨意放貸,有個人去向。其次,通過融資租賃可以實現抵押貸款無法比擬的收益。壹是貸款拿不到資金,資金不會被挪用;二是租賃利率市場化,不受金融監管;第三,租賃對象不參與破產,不會完全喪失;四是做法靈活,風險降低;第五,規避了壹些政策限制。壹些好項目和次優項目通過融資租賃,開辟了新的放貸渠道,降低了存款過多的風險,解決了惜貸問題。租賃公司現在與銀行有著密切的合作關系。然而,銀行也擔心租賃公司是否會像過去壹樣收回租金並運行其他高風險項目。這是金融監管部門沒有監管,目前也無力監管的問題。與其讓租賃公司玩錢,銀行為什麽不能自己經營?於是銀行開始質疑。既然融資租賃業務是金融業務,為什麽不讓銀行經營呢!為什麽需要通過租賃公司放貸,增加銀行的風險和用戶的成本?為什麽不給銀行壹個安全的資金出路?於是業界開始呼籲向銀行開放融資租賃業務。其實不管開放與否,全國人大早就對融資租賃進行了立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下,融資租賃必須在五年內(立法周期)全面開放。銀行業遲早會享有直接開展融資租賃的權利。只是這五年對於銀行的發展來說並不算太長。現在說的最多的就是金融的混業經營。租賃行業不是金融行業(國家有明確的行業分類),所以不存在金融的混業經營。融資租賃只是交易的壹種,對銀行來說比傳統的設備貸款更安全。目前,中國金融領域最大的風險是結構性風險。就是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的比例相差太大。發達國家壹般是6: 4,中國2003年底的統計數據是97.8:2.2,還不如發展中國家。這種結構是不合理的,把所有投資風險都押在銀行和政府身上的做法應該結束了。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定》,實行“誰投資、誰決策、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運行機制,徹底改變了以往有人決策、有人投資但無人對投資後果負責的做法。融資租賃是銀行開展直接融資的最佳載體。目前信托投資公司將信托資金與融資租賃相結合,取得了不錯的收益。銀行也可以把理財和融資租賃項目結合起來。既提高了投資者的收益,承擔了投資環節的風險,又改善了銀行存款過多的間接融資結構。這對人民、銀行和國家都有好處。為什麽不做呢?監管當局唯壹擔心的是,銀行出於控制融資租賃交易中的貿易活動的目的,免費提供資金。事實上,我國法律已有明確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及“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畢竟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要承擔還款責任。他們不會把這個權利交給銀行,銀行介入的話有權拒付租金。另壹個問題是融資租賃的品種。融資租賃是知識經濟,沒有專門的人才和機構壹般都不容易。因此,銀行的融資租賃業務應僅限於簡單的融資租賃範疇,因為其運作方式與設備貸款並無太大區別,除了名義上的設備所有權轉讓。銀行不能允許很多招數像專業租賃公司壹樣操作,很容易逃避監管。融資租賃是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信用流結合的產物。銀行只有資金優勢,沒有物質優勢(法人股東除外),所以最好把融資租賃業務限定在設備租賃的範疇。並且選擇二手設備市場成熟的項目。有了物資退出機制,銀行在開展融資租賃方面大膽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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