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質是指法的內在必然聯系,是法的根本屬性。對於法的本質是什麽,剝削階級的思想家和法學家們做出了各種各樣的解釋,有的說是天意,有的說是天意,人的理性等等。
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六條規定:“法律是公意的表現。”這壹定義成為資產階級法學家對法律本質的權威解釋。當然,這種說法掩蓋了法律的階級性本質,抹殺了法律的階級性內容。馬克思主義誕生後,法律的本質才真正被揭示出來。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誌,是由國家制定或承認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其目的是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首先,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法律具有很強的階級性,反映了掌握國家權力的統治階級的意誌。
在階級社會裏,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之間不可能有相同的利益和統壹的意誌。因此,不可能有體現“統壹意誌”的法律。這裏所謂的意誌,是指人的願望和要求,是壹種有目的的意識。在階級社會中,不同職位的各個階級都有自己的願望和要求,但他們的意誌不可能全部表現為法律。只有當他們掌握了國家權力,他們的意誌才能通過法律表達出來。因為被統治階級不掌握國家權力,所以法律並不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誌。正如列寧所說,“法律是取得勝利和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誌的體現。”法律不是統治階級個人或集團意誌的體現,而是整個統治階級的階級意誌的體現。"
在階級社會中,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行使國家對整個社會的領導權,鞏固自己的經濟、政治和思想統治,維護有利於階級的社會秩序,統治階級除了依靠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暴力機構直接鎮壓對立階級的反抗外,還需要把社會全體成員特別是被統治階級的行為納入自己的統治秩序。這就是為什麽。不僅統治階級需要,而且統治階級也有可能這樣做,即利用其掌握的國家權力,把這種體現其意誌的規範變成法律。因此,法律只能反映統治階級的意誌。
其次,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誌。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表現,但統治階級意誌的表現不壹定是法律。法律是被統治階級視為“法律”的意誌。所謂“視為法律”,是指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機關的制定或認可,將其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並由國家強制力予以保障。
正如馬克思所說:任何統治階級,為了實現其階級統治,“除了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以外,還必須賦予自己由這些具體關系所決定的意誌,這就是法的壹般表現。”
列寧還說:“如果意誌屬於國家,就應該在政權機關制定的法律中表現出來。否則‘意誌’二字只是無意義的空氣振動。”因此,統治階級的意誌作為法律的壹部分,只是統治階級以法律的形式表達的國家意誌。
法律表達的統治階級的意誌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誌,意誌屬於社會上層建築的範疇。它不是憑空產生的。這種意誌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賴以生存的物質生活條件,即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的。這就是指法的客觀性。任何統治階級都不能脫離當時的物質生活條件而隨意制定法律,而必須使自己的法律正確反映客觀物質生活條件。如果離開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制定違反經濟規律的法律,不僅在現實生活中無法實施,甚至會破壞經濟發展。
從上面的陳述可以看出,法的本質是以法律的形式上升為國家意誌的統治階級的意誌,而這種意誌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從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本質的基本原理出發,為了維護和發展統治階級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為了建立和維持有利於該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了保衛和鞏固其國家政權,社會的統治階級不僅要依靠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國家機器來實現其階級專政,而且要把自己的意誌以法律的形式表現為國家的意誌,迫使全體社會成員服從它。也就是說,統治階級要想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就必須把依法治國作為自己的基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