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利弊,為當事人做出最合適的決定提供建設性意見,提醒當事人及時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任何糾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對立的,有些是非常明顯的,有些是隱蔽的,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間接的。對於非法律專業人士的當事人來說,很難了解到相對隱秘、間接的權利義務。熟悉法律和訴訟程序的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可以采用哪些法律手段,利弊得失。對於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律師,他們甚至可以預測案件的結果,並給出指示,以便當事人采取最恰當的對策。
(2)律師能夠根據案件需要,及時調查收集證據,固定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當事人聘請律師後,律師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獲取有利於當事人的有關證據材料,並有權查閱案卷,全面了解案情;必要時,律師會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並采取適當措施固定證據;更重要的是,律師會對所有的證據進行分析整理,提供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而不是壹下子把所有的證據都拿出來,不管對當事人是否有利。這樣就為當事人處理好糾紛,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依據。
(3)律師熟悉訴訟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法規,為當事人撰寫法律文書,親自參加訴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訴訟是壹門實踐性很強的專業知識,其中訴訟程序和證據規則尤為突出。很多當事人都有證據和理由,也能找到法律法規的支持,但還是沒能勝訴。這也是為什麽有些應該贏的官司和應該輸的官司沒有打贏的原因。很多都是因為對訴訟程序和證據規則的無知。此外,律師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依法陳述自己的意見和訴求,在法庭辯論中也能抓住重點,開門見山,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想請律師但是請不起怎麽辦?公民就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工傷等提起民事訴訟的。,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證明需要法律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本人及家庭經濟條件符合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作出法院援助決定後,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的書面申請。法律客觀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由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罰款3萬元:
(壹)超越業務範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
(二)以貶低他人、擡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三)擔任過基層法官法律服務工作者或者原審法院訴訟代理人的;
(四)以律師名義執業的;
(五)同時在壹個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請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向其提供幫助;
(八)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九)在同壹訴訟、仲裁或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
(十)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不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壹)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或者打擊報復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四)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決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以禮相待;
(十五)擅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擅自收費,或者向委托人索取額外報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七)違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工作的有關規定,幹擾或者妨礙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八)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二十壹)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同時責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