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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律師費不能由敗訴方承擔?

此前法律規定只有以下11案件由敗訴方承擔: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事故案件、法律援助案件、著作權侵權案件、商標侵權案件、專利侵權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訴訟案件、擔保權訴訟案件、仲裁案件。

然而,2016、2013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推進簡化案件程序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幹意見》。之後,妳可以申請由敗訴方支付律師費。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推進繁簡案件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意見

為進壹步優化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促進司法公正,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現就進壹步推進復雜案件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出以下意見。

1.遵循司法規律,促進繁簡分流。科學配置和高效利用審判資源,依法快速審理簡單案件,嚴格規範復雜案件審理,實現簡單案件快速審理、復雜案件精細審理。應當根據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社會影響等因素,選擇合適的審判程序,規範和完善不同程序之間的轉換和銜接,以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

2.推動立案環節的案件甄別分流。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科學制定簡單案件與復雜案件的區分標準和依法分流規則,采取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方式,確保簡單案件由人民法院和速裁隊伍及時審理,系列、群體或關聯案件原則上由同壹審判組織審理。對於復雜程度難以及時準確判斷的案件,立案、審判、審判管理部門要及時討論溝通,實現案件有序高效分工。

3.改進發貨程序和發貨方式。爭議發生前當事人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當事人提起訴訟或者答辯時,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送達地址確認函。積極使用電子交付;當事人約定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傳真號、電子郵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充分利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全國法院統壹的電子化服務平臺。通過法院快遞改善國家郵政服務。

4.充分發揮民事案件快速審判程序的優勢。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積極引導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對於標的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簡單民事案件,或者標的額低於規定標準的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依法適用特別程序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積極引導當事人將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證券的案件移送監督程序,推廣使用電子支付令。

5.創新刑事速裁工作機制。總結刑事速裁程序試點經驗,加強偵查、起訴、審判程序的銜接與配合。推動在看守所、執法辦案單位等場所設立快裁辦公區,推進案件信息共享和案卷無紙化流轉,促進案件辦理的簡化和提速。

6.簡化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序。對於已經立案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案件,當事人經過閱卷、調查、詢問,認為沒有必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機制。

7.探索推行示範訴訟。對系列或群體性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選擇個別或少數案件先行示範訴訟,其他類似案件參照其判決結果處理,通過案例示範促進批量案件的高效解決。

8.實行集中時間審理案件的做法。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和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輕微刑事案件,實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審理、宣判,多個案件由同壹審判組織同時連續審理。

9.發揮庭前會議的功能。由法官或法官指導下的法官助理主持召開庭前會議,解決核對當事人身份、組織交換證據目錄、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等相關程序事項。對於適合調解的案件,通過庭前會議積極推動當事人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對於庭前會議確認的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在庭審中予以說明後,可以簡化庭審中的舉證和質證;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應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後,歸納爭議焦點。

10.創新聽證方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遠程視頻方式開庭。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可以利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同步視頻作證室作證。

11.推行庭審記錄改革。積極開發和運用智能語音識別技術,實現庭審語音到文字的同步轉換,生成庭審筆錄。落實庭審活動全程錄音錄像要求,探索利用庭審錄音錄像簡化或替代書記員庭審記錄。

12.推進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對於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圍繞訴訟請求進行審理,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審判程序的限制。對於案件要素和審理要點相對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相關要素和訴訟請求確定審理順序,圍繞爭議要素同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13.探索認罪認罰案件審判方式改革。對於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應當探索簡化審判程序,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可以不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法庭程序的限制。

14.推動當庭宣判。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和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民事、刑事、行政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壹般應當當庭宣判。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

15.開展繁簡裁判文書分流。根據法院審判級別、案件類型、審判情況等。,裁判文書的體例、結構、推理都有簡化和分流。復雜案件的裁判文書要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說理。具有指導意義的新類型簡單案件,加強說理;其他簡單案件可以使用令狀、要件、表格格式等簡單裁判文書,簡化推理。對於當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書可以適當簡化。在法庭上立即履行的民事案件,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有關情況記入法庭筆錄,不出具裁判文書。

16.完善二審案件銜接機制。積極引導當事人和律師提交電子訴訟材料,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和訴訟卷宗電腦化,運用電子卷宗移送方式,加快上下級法院之間的卷宗移送。優化二審審判方式,圍繞訴訟當事人爭議問題進行審判,避免二審與壹審之間不必要的審判和裁判文書重復。強化二審統壹裁判尺度、明確裁判規則的職能。

17.提高人員與案例的科學配比。在準確計算人員、案件數量、工作量的基礎上,動態調整不同法院、不同司法部門的審判力量。根據法院審判水平、案件復雜程度等相關因素,合理確定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配置比例,科學界定各自的職能定位及其相互關系,最大限度發揮審判隊伍優勢。

18.推進專業化審判。在充分考慮法官辦案能力、經驗、專長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案件類型確定審理類型案件的專業審判機構,根據案件復雜程度確定專門審理簡單案件和復雜案件的法官。推進辦案規範化,完善案件工作體系。建立法官輪崗機制,完善績效評價體系,激發和保持審判隊伍活力。

19.推進審判輔助事務集中管理。根據審判實際需要,在訴訟服務中心或審判業務部門安排專門的審判輔助人員,負責送達、開庭調度、保全、鑒定評估、文書在線等審判輔助事務。

20.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推動綜治組織、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公證機構等治理主體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中發揮作用,完善訴訟調解對接平臺建設,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機銜接,推進糾紛訴前分流。完善刑事訴訟中的和解與調解。推進行政調解和解,積極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裁判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

21.充分發揮律師的訴訟作用。積極支持律師依法執業,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重視律師對復雜案件的分流意見和訴訟程序的選擇,積極推動律師參與調解和代理申訴。

22.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不誠信訴訟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律師費的杠桿作用,規範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督促當事人選擇適當的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有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支持無過錯方賠償合理律師費的合法請求。

參考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推進復雜案件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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