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確立法治原則的前提。法治不是簡單地指法律制度本身,更重要的是指人們行為的法律內涵,其中最重要的是國家行為的法律內涵,它要求國家權力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源於法律,依法行使,即法治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是壹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依法行使國家權力,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的原則和制度。
從歷史上看,這樣的法治原則是現代社會的產物,是民主革命的結晶。法律成為規範國家權力的基礎,其前提是社會產生了制約國家權力的力量和觀念。直到近代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力量的出現和主權在民觀念的確立,權力制約原則才開始在人們的觀念和國家結構中紮根,法治原則的確立和實施才有了堅實的基礎。
西方國家的法治是建立在多元民主基礎上的,中國的社會主義法治不同於西方國家。社會主義國家以人類歷史上無與倫比的廣度和深度實現了民主主權在民的原則,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主義法治只能建立在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上。在這壹點上,不同的社會有著相同的經歷。但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先進性決定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容不同於西方國家。
民主制度的不完善是法治缺陷的深層原因。建國以來,由於對法制的壹些誤解,法制建設壹直比較落後。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法制建設迅速發展,法律體系逐步完善,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方略。法制建設取得可喜成績的同時,也存在壹些令人擔憂的問題:法制進程嚴重不足。如果把法治看作是法律規範和制度的建立(制度化)與這些制度和規範在實際過程中的有效運行(系統化)的有機結合,那麽與“制度化”相比,法律制度的“系統化”是稀缺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是普遍的。在實際工作中“用文字代替法律,用權力代替法律,用金錢代替法律”為什麽我們的法律制度會有這樣的缺陷?法律本身“制度化”存在的壹些問題,如法律體系不完善、立法質量不高、法律缺乏統壹性、穩定性和可操作性等,都會影響法律“過程”的缺失。認識到這壹點非常重要,但法制建設的缺陷不僅僅是壹個法律問題,更是壹個更深層次的民主問題,反映了民主政治建設的不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 * *產黨領導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國民主政治的基本架構。但是,由於初級階段的局限性和我國民主政治生活具體環節的缺陷,民主機制運行存在壹些不盡如人意的情況,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優越性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引發了壹系列問題。在實踐中,這些問題主要表現為破壞法制的形式。文革時期,我國法制建設遭到全面破壞,根本原因是民主政治遭到嚴重破壞。
民主政治改革是法治原則完善的保障。法制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根源於民主政治的不完善。因此,解決問題的手段應該是同時加強法制建設和民主建設。其中,民主政治的建設尤為重要和優先,而民主政治的建設是完善法治原則的前提。而且,法制建設的很多內容,其實也是民主政治建設的題中之義。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法制建設的每壹次進步,都是以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為後盾的。鄧小平同誌多次強調,要通過政治體制改革完善法制,處理好法治和人治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