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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近年來中國出口產品總是被國外指責傾銷?

中國出口產品屢遭反傾銷指控的原因

中國出口產品屢遭反傾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國際的,也有國內的。既有客觀的,也有主觀的;既有經濟因素,也有法律因素。綜合來看,主要原因可歸納如下:

1.中國出口貿易的快速增長引起了壹些貿易夥伴的擔憂和焦慮。中國的出口貿易在1994年躍升至1000億美元,在2000年達到2000億美元。整個90年代,中國出口貿易平均增長率達到14.5%,幾乎是世界出口貿易增長率的兩倍。2001年世界貿易不景氣,但中國出口貿易增速仍達到6.8%。2001年,我國進出口貿易總額達到5097億美元,出口2662億美元,進口2436億美元,增長8.2%,貿易順差225億美元。

中國對外貿易繼1997躍居世界前十後,1999躍居世界第九;2000年繼續上升到第七位。中國出口貿易的快速增長勢必獲得更大的世界市場份額,壹方面引起了同類產品競爭對手的疑慮;另壹方面,它引起了進口國同類產品更激烈的競爭。

2.反傾銷作為WTO允許的保護國內產業免受沖擊的法律武器,已經被壹些國家濫用。隨著各國關稅的進壹步降低,靠逃避關稅來保護國內產業是不可能的。而且關稅優惠是雙邊的,任何壹方都不能隨意提高。但反傾銷稅的實施是單方面的,進口國有自由裁量權,反傾銷稅壹般高於關稅。因此,各國普遍采用這種合法便捷的方法來轉嫁經濟危機,保護國內產業,甚至擴大本國產品的市場份額,從而將進口產品擠出國內市場。

3.對中國國民經濟性質的認定是歧視性的。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壹些國家采取歧視性政策,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因此使用不合理的“替代國價格比較”來衡量中國產品是否存在傾銷。雖然近年來對中國非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的承認有所改變,但仍在嚴格審查中。例如,歐盟在4月份通過了反傾銷修正案,1998,承認了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仍然對中國企業的市場經濟地位進行了逐案審查,並在修正案中提出了中國市場經濟的五項標準。又如,澳大利亞雖然從1996開始不再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但仍將中國視為“轉型中的市場經濟國家”,其做法與歐盟類似,有條件地對中國適用“市場經濟國家”待遇。具體做法是,“有條件市場經濟國家”待遇只適用於來自中國的成品,不適用於半成品。

4.中國出口結構不合理是遭遇反傾銷的重要原因。從出口產品結構看,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的紡織業、輕工業產品和農副產品,但這些產品長期以來在國際市場上過度競爭,產品附加值比較低,造成了我國出口商品離不開低價的不良國際形象。從市場結構來看,中國65%的直接出口和經香港轉口是針對歐美的,出口市場過於集中。比如中國對歐盟的鎂制品出口,1993年為1000噸,1996年達到11000噸。如此巨大的出口增長,怎能不為歐盟對華反傾銷提供借口?

5.出口企業國際營銷策略的誤區。我國出口企業大多缺乏對國際市場的深入調查和整體把握,大多單純依靠低價策略進入國際市場,具體表現為短視的國際營銷策略:出口企業急於出口,同行卻在壓低價格,給進口國留下中國企業“低價傾銷”的印象;出口企業對進口國的社會習俗、消費群體和心理缺乏了解,忽視出口產品的技術創新和後續改進,只能低價銷售;出口企業未能把握國際市場和進口國市場,及時調整出口商品的價格和數量,導致部分商品大量湧入進口國,增加了對華反傾銷的概率。

6.企業不回應或者回應不力,往往會讓對方輕易勝出。在針對中國的反傾銷案件中,往往無人應訴,導致對方不戰而勝。除了“統壹稅率”之外,企業缺乏反傾銷意識是問題的關鍵,缺乏應訴和反傾銷專業人員的資金也導致企業應對不力,結果還是失敗。而且越是這樣,越會導致國外的激化。比如1988和1992,歐盟兩次受理針對中國彩電的反傾銷案件,由於中國企業的消極不抵抗態度,中國彩電基本被趕出歐盟市場。

7、中國的外貿關系和環境不容易遏制外國對華反傾銷。目前中國的國際貿易關系中單邊交流還是比較多的,所以國外對中國反傾銷的顧慮比較少。再加上中國自己的反傾銷法出臺較晚,執行力度不夠強,所以外國對華反傾銷更加有恃無恐。同時,中國尚未加入國際反傾銷法典,這使得中國在反傾銷案件的多邊談判和法律訴訟中處於極其不利的地位。

8.缺乏對外資企業的宏觀控制。在企業引進外資的審批過程中,忽視外資的生產項目被引進中國:外資企業的部分產品為了規避其原產地規則,獲得中國的原產地證書而在中國生產,以至於利用中國的配額大量出口到外國;壹些外資項目產品在國外已經被反傾銷,在國內投資規避反傾銷稅,其產品容易被反傾銷;壹些生產項目重復引進,使產品達到飽和,不得不以低價大量銷售,導致國外反傾銷。

三,中國應對國外反傾銷的對策思路

雖然中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但從理論上講,中國不應再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然而,國外對中國企業的反傾銷不會就此停止。在中國出口產品遭遇反傾銷的問題上,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外反傾銷對我國對外貿易乃至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我國必須采取以下相應對策:

1,出口企業要控制出口產品的價格水平。它的標準是使中國產品的出口價格接近其他具有類似競爭的國家,特別是接近出口國競爭產品的價格。對於壹些集中供應的產品,如大型成套設備或類似產品,國內生產廠家並不多。行業協會或者商會應該出面實施價格協調,不要再打內戰了。我們要和外界保持壹致,不僅要保護自己企業的利益,還要保護自己企業的利益。

2.建立反傾銷調查預警機制。利用現有駐外經濟辦事處的力量,跟蹤當地市場,特別是密切關註中國大宗出口產品的市場和價格情況,在充分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定期向中國提供研究報告,及時向中國反饋國外反傾銷政策的動向,使國內企業和商會盡快得到哪些商品可能被立案反傾銷的信息,形成比較完善的反傾銷預警機制。今後應加快這項工作,使盡可能多的企業受益。

3.控制出口產品的增長速度,禁止短期內大量或多次增加某壹產品,而不管進口國的市場容量和進口國相關產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縱觀以往國外的反傾銷案例,很多案例都與中國產品出口量低,出口量過大有關。因此,出口企業要加強自律,發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貿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國外的反傾銷案件。

4、提高反傾銷應訴率。在以往針對中國的反傾銷案件中,中國企業應訴率低的原因很復雜,但最重要的因素是害怕“洋官司”或希望別人應訴的搭便車思想。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國內企業應該改變舊的心態。在應訴中,除了聘請精通wto規則、國際法和國際貿易知識的律師外,關鍵是要做好舉證工作,在律師的指導下就被訴企業的情況、國內市場、在起訴國的銷售情況、生產成本等填寫問卷調查。這也有賴於國內反傾銷律師和專業團隊的建設以及國內反傾銷基金的早日設立。

5.積極發揮商會和行業協會的獨特作用。商會和行業協會在溝通政府與出口企業關系方面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在反傾銷調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規範和協調作用:通過規範本行業企業的行為,盡可能減少敗訴案件的發生;通過組織行業內涉案企業應訴,盡可能減少敗訴案件的發生。為了使指導、幫助和協調更加有力,可以賦予相關政府部門、商會和行業協會壹定的權利。

6.修改現行反傾銷法。中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法規需要不斷完善,以與國際反傾銷法接軌。首先,我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案》增加了累積評估等新內容,但對於什麽是規避產業、什麽行為屬於規避、如何認定進口傾銷產品形式的變化等問題,還需要進壹步明確規定,以提高其可操作性,防止部分外國企業利用我國反傾銷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國進行傾銷。其次,應該縮短反傾銷調查的時間。我國規定從公布調查決定到公布終裁的期間為12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8個月,與壹些國家或地區的立法有所不同。歐洲委員會立案調查期第壹階段將在6-8個月內結束,最長不超過1年。調查時間比較短,更容易裁定存在傾銷,可以控制傾銷者規避法律的行為。第三,中國的反傾銷機構復雜,涉及外經貿部、國家經委和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海關總署進行傾銷和傾銷幅度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委進行損害調查。這種方式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增加了協調的難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壹個機構全權負責傾銷和損害的調查。管理的簡便性使得反傾銷訴訟程序更加快捷,也使得企業利用反傾銷程序保護自身利益更加有效。

7.強化國際營銷理念,實施出口多元化戰略。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出口企業應盡快改變現有的競爭戰略戰術,變“以便宜取勝”為“以質量取勝”。學會運用商標、包裝、公關、廣告等非價格競爭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術含量和匯率上下功夫,擴大高科技、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努力以質量和價格的雙重優勢占領市場。

8.通過海外投資轉移原產國。在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某些產品的生產已經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較優勢,可以轉移到內陸生產或國外生產。如果該產品的市場主要在國外,應優先考慮將其轉移到國外生產。通過改變原產地,可以避開進口國的反傾銷視線,或者轉移到進口國生產,在當地銷售,從而繞過貿易壁壘。這是應對貿易保護主義的常用措施。

9、企業應加強財務管理,完善和規範會計信息。在反傾銷調查中,企業必須提供完整、規範的會計信息,才能確定正常價值,否則將采用進口國政府選定的第三國同類商品的出口價格作為替代價格來確定正常價值,進口國選定的替代價格肯定對應訴方不利。因此,企業應加強會計工作,使企業會計數據符合國際規則,在進口國反傾銷調查中提供完善、規範的會計數據。我國部分應訴企業在反傾銷訴訟中敗訴,部分原因是不能提供商品生產的會計信息。

10,利用wto規則解決國外對華反傾銷中的不公平待遇。(1)作為wto反傾銷委員會成員,我對其他成員實施反傾銷法提出了自己的意見。(2)作為第三方,在參與其他兩個成員之間的爭端解決程序時,向wto工作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見和陳述。(3)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壹起,爭取世貿組織成員在采取反傾銷措施時給予發展中國家更多的保護。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最大好處之壹就是利用世貿組織成員的權利來保護我們產品的出口。因此,我國產業界應與政府密切合作,對國外的反傾銷措施做出正確的評價,以確保我國在wto反傾銷協議下的權利得到真正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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